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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知識要點】
刑事法定年齡,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實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為所必須達到的年齡。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或完全無刑事責任時期。
【特別提示】
由于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的行為可能具有違法性,對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的違法行為,根據具體情形,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和他人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由于未達到刑事法定年齡,不負刑事責任。
(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屬于相對負責任時期。
【特別提示】:該知識點是司法考試每年必考的內容,考生必須根據刑法第17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斷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對哪些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1.刑法第17條第2款所規定的8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的罪名。因此,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所實施的某種行為包括了上述8種犯罪行為時,應當根據觸犯的具體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2.“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這里還包括刑法分則所規定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達到重傷程度)論處的情形,常見的有:
劫持航空器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第121條);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第138條);
拐賣婦女、兒童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者死亡的(第240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故意傷害被拐賣人的(達到重傷程度)(第241條);
綁架殺害被綁架人的(第239條);
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取證致人傷殘、死亡的(第247條);
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第248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第289條);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第292條第2款);
非法組織賣血、強迫賣血,對他人造成重傷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第333條)。
【特別提示】
在其他犯罪的規定中,只要對重傷、死亡的結果是故意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不能評價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只能評價為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則不負刑事責任。例如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運送人死亡的等等,其中致人死亡屬于過失的情形,對此,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強奸婦女的,成立強奸*罪(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該行為的,成立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形);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組織、強迫賣淫的過程中,強奸后迫使婦女賣淫的,成立強奸罪(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該行為的,成立組織賣淫罪或者強迫賣淫罪的加重情形)。
【特別提示】
奸淫幼女的情形,不是獨立的罪名,而是強奸罪的從重處罰情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4.“搶劫”不限于搶劫財物的犯罪,還包括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搶劫罪不僅包括第263條的搶劫罪,還包括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其他情形:
攜帶兇器搶奪的,成立搶劫罪(267條第2款);
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第289條)。
【特別提示】
①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中上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②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5.“投毒”(投放危險物質)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投放危險物質)。
【特別提示】
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了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但沒有規定決水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實施的行為,所以原則上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對后者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采取決水等方式殺人的,當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6.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販賣毒品”僅限于實行行為(直接正犯與間接正犯), 不應包括教唆行為、幫助行為。否則,走私、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可能被當成販賣毒品的 幫助行為被處罰。
(三)“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
(四)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減輕刑事責任時期。
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五):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該條文重點把握已滿七十五周的老年人犯罪的處罰規定: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考試時需要辨別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二者的處罰原則不同,考生在做選擇題時特別應該加以留意。
(六)刑事法定年齡的認定,以周歲為計算原則,應當以實足年齡為準,自過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為已滿十四周歲或16周歲。刑事法定年齡計算的基準:行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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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