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周的契約法規
(1)買賣契約。西周的買賣契約稱為“質劑”。“質”,是買賣奴隸、牛馬所使用的較長的契券:“劑”,是買賣兵器、珍異之物所使用的較短的契券。“質”、“劑”由官府制作,并由“質人”專門管理。
(2)借貸契約。西周的借貸契約稱為“傅別”。“傅”,是把債的標的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寫在契券上:“別”,是在簡札中間寫字,然后一分為二,雙方各執一半,札上的字為半文。
【真題】西周時,格伯以良馬四匹折價,購買倗生三十田。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刻寫竹簡之上,中破為兩半,雙方各執一半。依西周禮法,該契約的稱謂是下列哪一種?(08—1—8)【答案】B
A.傅別
B.質劑
C.券書
D.書券
2.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締結的三大原則:
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納妾。
②同姓不婚:首先,“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其次,“附遠厚別”。
③父母之命:違背此原則為“淫奔”,不為宗族和社會承認。
(2)“六禮”:
西周時期“六禮”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合禮合法的婚姻,必須通過“六禮”程序來完成:
①納采:男家請媒人向女方提親;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②問名:女方答應議婚后男方請媒人問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廟以定兇吉;
③納吉:卜得吉兆后即與女家定婚;
④納征:男方送聘禮至女家,故又稱納幣;
⑤請期:男方攜禮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親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禮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終成立。
(3)“七出”
西周時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稱為“七出”。所謂“七出”,又稱“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項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棄之:
①不順父母:逆德
②無子:不孝
③淫:亂族
④妒去:亂家
⑤惡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離間親屬
⑦盜竊:反義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禮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離異休棄。“三不去”是:
①有所娶而無所歸,不去;
②與更三年喪,不去;
③前貧賤后富貴,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則和制度多為后世法律所繼承和采用,成為中國傳統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3.繼承制度
西周時期,在宗法制下已經形成了嫡長子繼承制。由于實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繼承必須是妻所生長子,無論其賢與否;如妻無子,則不得不立貴妾之子,不管其年齡如何。這種繼承主要是王、貴族政治身份的繼承,土地、財產的繼承是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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