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3/12/5 11:20:10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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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陳大因贍養費糾紛,將家住B省甲縣的兒子陳小訴至甲縣法院,該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經政府正式批準,陳小居住的甲縣所屬區域劃歸乙縣管轄。甲縣法院以管轄區域變化對該案不再具有管轄權為由,將該案移送至乙縣法院。乙縣法院則根據管轄恒定原則,將案件送還至甲縣法院。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乙縣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
B.甲縣法院的移送管轄是錯誤的
C.乙縣法院不得將該案送還甲縣法院
D.甲縣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管轄恒定原則。
《民訴意見》第35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后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再審。本題中,雖然在案件受理后陳小居住的甲縣所屬區域劃歸乙縣管轄,但是該案件依然由甲縣法院管轄,乙縣法院沒有管轄權,甲縣法院將案件移送給乙縣法院的做法是錯誤的。因此,AB項正確,D項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可知,本案中雖然乙縣法院沒有管轄權,但是它接到移送的案件后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C項正確。
2.關于非涉外民事訴訟與涉外民事訴訟的協議管轄,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非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只能就合同糾紛進行協議,涉外民事訴訟可協議管轄的范圍不限于合同糾紛
B.非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只能書面明示,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可以口頭的方式
C.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可以協議選擇的法院范圍廣于非涉外民事訴訟
D.非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不可約定房產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可以約定房產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核非涉外民事訴訟與涉外民事訴訟的協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國內案件協議管轄只能是合同糾紛,而涉外案件協議管轄除了合同糾紛以外,其他財產糾紛也可以協議管轄。因此,A項正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42條的規定可知,無論是非涉外民事訴訟還是涉外民事訴訟的協議管轄,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選擇法院。因此,B項錯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42條的規定可知,非涉外民事訴訟的協議管轄法院只能在5個法院中進行選擇,而涉外民事訴訟的協議管轄法院不限于上述的5個法院,只要與案件有實際聯系的法院就可選。因此,C項正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42條的規定可知,無論是非涉外民事訴訟還是涉外民事訴訟的協議管轄,都不得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是不動產糾紛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專屬管轄的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能協議管轄。因此,D項錯誤。
相關知識點總結如下:
國內案件協議管轄與涉外案件協議管轄的區別:
(1)國內案件協議管轄只能是合同糾紛,而涉外案件協議管轄除了合同糾紛以外,其他財產糾紛也可以協議管轄;
(2)國內選管轄法院只能在5個法院中進行選擇,而涉外案件的協議管轄不受限制,即與案件有實際聯系的法院都可選,不限于5選1;
(3)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選擇法院;
(4)都不能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
(5)選法院都不能選2個法院;
(6)協議管轄都不能違反級別的要求和專屬管轄的要求。
3.關于辯論原則的表述,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當事人辯論權的行使僅局限于一審程序中開庭審理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
B.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訴狀和答辯狀是其行使辯論權的一種表現
C.證人出庭陳述證言是證人行使辯論權的一種表現
D.督促程序不適用辯論原則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相互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辯論權之行使貫穿于訴訟的整個過程,即貫穿于從當事人起訴到訴訟終結的整個過程,不限于一審程序中開庭審理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因此,A項錯誤。
辯論的表現形式及方式是多種多樣的,辯論既可以通過口頭形式進行,也可以運用書面形式表達,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訴狀和答辯狀就是在行使其辯論權。因此,B項正確。
《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據此可知,辯論權行使的主體是訴訟當事人,證人不是訴訟當事人,證人出庭陳述證言是證人在履行作證義務,而非是在行使辯論權。因此,C項錯誤。
辯論原則是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和爭議的問題進行對質和辯論的情況。而督促程序是一種非訟程序,它不解決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爭議。在整個程序過程中,沒有雙方當事人對質,不存在對債權債務關系本身的爭議問題,也就沒有辯論原則適用的余地。因此,督促程序不適用辯論原則,D項正確。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