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國際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一、領土和領土主權
(一)領土的構成
領土由領陸、領水、領空及其底土四個部分組成。
1.領陸
領陸指國家主權支配和管轄下的地球表面的陸地,包括大陸和島嶼。領陸是國家領土最基本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決定著領水、領空、底土的存在。
2.領水
領水指國家主權管轄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內水和領海兩部分。作為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領海與內水的區別就在于國家在領海的主權受到外國船舶無害通過權的限制。群島水域是由群島基線所包圍的海域。其地位不同于內水甚至領海。在該水域,國家雖擁有主權,但實行無害通過制和群島海道通過制度。
甲國的一個航海航空愛好者組織“碧海藍天協會”,準備進行一次小型飛機“藍天號”和賽艇“碧海號”的海上聯合表演,計劃涉及我國的領海和領海上空。對此,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和我國的相關法律,下列哪些判斷是正確的?
A.“藍天號”飛行表演如在我國領海上空進行,必須得到我國的允許
B.“碧海號”賽艇表演如果在我國領海中進行,必須得到我國的允許
C.“藍天號”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僅僅是以通過為目的,從而飛過我國的領海上空,則無須得到我國的許可
D.“碧海號”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僅僅是以通過為目的,從而穿越我國的領海,則無須得到我國的許可
答案:ABD。本題考查的是無害通過制度。
解題時應理解無害通過制度是長期國際實踐形成的習慣規則,主要適用于外國船舶,而不適用航空器。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無害通過制度是指所有國家,無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享有無須沿海國的許可或事先的通知而連續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只要通過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該公約排除與通過沒有直接關系的任何其他活動等行為為無害通過。所以,本題中"碧海號"僅以通過為目的前往表演區域的行為是無害通過行為,選項D正確;選項B中"碧海號"表演區域在我國領海內,而賽艇表演是"與通過沒有直接關系的任何其他活動",因而不是無害通過行為,必須首先得到我國政府批準同意后,方可在我國領海上進行,故B項亦正確;依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中國人民共和國的領陸和領水(內水和領海)上空為我國領空,我國對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外國民用航空器必須根據其國籍國政府與我國政府簽訂的協定、協議或經中國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或接受方可飛入、飛出中國領空,領空沒有無害通過制度。因此,既然領海上空是我國領空范圍,甲國"藍天號"在我國領空進行表演,如果該國與我國沒有相關的協定,當然要經過我國政府的許可,故A項正確,C項錯誤。
3.底土
底土指領陸下的底土和領水下的水床和底土。
4.領空
領空指領陸、領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間。
(二)領土主權
1.對領土的所有權或領有權,國家對其領土享有擁有、使用和處分的最高權;
2.國家享有排他性的領土管轄權。
(三)領土主權的限制,注:不改變主權歸屬
1.對領土主權的一般限制: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權對沿岸國領土主權的限制;在領土的利用方面對領土主權的限制;外國屬人管轄權對領土主權的限制;外交人員及外國國家享有的特權和豁免對領土主權的限制。
2.對領土主權的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勢力范圍,國際地役。
(四)河流制度 法律 敎育 網
內河;界河;多國河流;國際河流;國際運河。
內河完全管轄、界河協議共同管轄、多國河流非沿岸國未經許可不得航行、國際運河一般對所有國家開放。
二、領土的取得方式
(一)傳統國際法的方式
1.先占:指國家有意識地取得不在其它任何國家主權下土地的主權的行為;
2.時效;
3.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為的作用使一國增加領土。添附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人為的添附。圍海造地、建筑堤堰都可使一國領土擴展。二是自然添附。漲灘和三角洲的形成、界河的改道或干涸、新生島嶼的出現都可能造成領土的增加;
4.征服:
5.割讓:
(二)現代國際實踐中的新方式
1.民族自決;
2.公民投票。
三、邊界和邊境制度
(一)邊界:傳統習慣線,以山脈的分水嶺為界,以河為界,如果河流可以通航,則以主航道中心線為界;如果河流不可通航,則以河流中心線為界。
(二)邊境制度
1.界標的維護
雙方都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標被移動、損壞或滅失。若一方發現界標出現上述情況,應盡速通知另一方,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修復或重建。國家有責任對移動、損壞或毀滅界標的行為給予嚴歷懲罰。
2.界水的利用
在利用界水的過程中,不得損害鄰國的利益,不得使河水污染,不得造成鄰國河水泛濫或河水枯竭,不得人為造成河水改道。一般來說,相鄰國家船舶均可在界河上自由航行,沿岸國有權在分界線的己方水域捕魚,但對生物資源的養護負有共同責任。未經許可不得在對方靠岸停泊,一方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設施,如橋梁、堤壩等需征得對方同意。
四、兩極地區的法律地位
1.南極地區
中國于1983年6月8日我國加入南極條約,1985年成為南極條約協商會議的協商國。
(1)南極專用于和平目的。在南極區禁止核爆炸和放射性塵埃,禁止建立軍事基地,進行軍事演習和任何武器試驗。但為科學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軍事人員或設施不受限制。
(2)科學考察自由和合作。南極條約第3條規定,在南極實行科學考察自由并促進為此而進行的國際合作,因此各國應交換科學計劃情況,科學人員及考察報告與成果。
(3)凍結南極領土主權要求。南極條約第4條規定,條約的規定不得解釋為締約任何一方放棄原來所提出的領土要求以及放棄其提出領土主權要求的任何根據。同時,在條約有效期間,一切活動也不得構成主張、支持或否定對南極的領土主權的要求的基礎;對南極的領土主權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擴大現有要求。維持南極地區水域的公海制度
(4)保護環境與資源。在南極的任何活動不得對南極的環境和生態系統構成破壞
(5)建立南極協商會議。
2.北極地區 北冰洋適用海洋法規定的原則和制度,大部分為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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