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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專屬經濟區是《海洋法公約》確立的新區域,是領海以外并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在該區域內沿海國享有專屬的經濟主權權利和特定的管轄權,其他國家享有某些自由權利。
[特別提示]專屬經濟區是海洋法公約確立的新區域,或者說是一個條約制度。
2.法律特征
(1)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領海。
(2)沿海國對于專屬經濟區不擁有領土主權,只享有公約規定的某些主權權利。
(3)沿海國對在該區域內以開發自然資源為目的的活動擁有排他性的主權權利和與此相關的某些管轄權,由此對其他國家在該區域的活動構成一定的限制。
(4)專屬經濟區不是沿海國本身自然存在的權利,需要國家以某種形式宣布建立并說明其寬度。
(5)專屬經濟區的制度不影響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3.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和義務
(1)自然資源——享有以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在該區域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海水、風力利用等活動的主權權利。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個人的勘查、開發活動必須經沿海國批準。
(2)生物資源及捕魚——沿海國應決定其在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可捕量,并允許其他國家捕撈可捕量的剩余部分。其他組織、國家或個人在專屬經濟區從事漁業活動,必須經沿海國批準。
(3)人工島嶼——對區內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擁有專屬管轄權,并可以授權與管理。
(4)海洋科學研究與海洋環境的保護——沿海國行使管轄權,不經沿海國的批準,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專屬經濟區從事科學研究。
(5)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任何國家在遵守沿海國法律的前提下,享有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根據《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的規定,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路線,必須經中國主管機關同意。
[特別提示]鋪設電纜和管道只是同意,而不是批準。自然資源的開發、捕魚、科學研究則均需要批準。
(6)航行、飛越——所有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航行、飛越的自由。
沿海國有權制定法律規章以行使上述權利,但必須符合公約的規定和被普遍接受的國際規章和標準。
(2010/一/31)甲國在其宣布的專屬經濟區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島嶼。乙國擬鋪設一條通過甲國專屬經濟區的海底電纜。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國不能在該暗礁上修建人工島嶼
B.甲國對建造和使用該人工島嶼擁有管轄權
C.甲國對該人工島嶼擁有領土主權
D.乙國不可在甲國專屬經濟區內鋪設海底電纜
答案:B
解析:專屬經濟區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立的新區域。在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擁有以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對建造和使用人工島嶼和設施、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事項擁有管轄權,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D項錯誤。因此,甲國有權在專屬經濟區建造人工島嶼,A項錯誤。甲國作為沿海國對在專屬經濟區建造和使用人工島嶼和設施擁有管轄權,故B項正確。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領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國對于專屬經濟區不擁有領土主權,只享有公約規定的某些主權權利。故C項錯誤。
4.為行使上述權利,沿海國可以制訂與公約規定一致的專屬經濟區法規,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法規的遵守
5.在對外國船舶的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對于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員,在提出適當的保證書或擔保后,應迅速予以釋放;沿海國對于在專屬經濟區內僅違犯漁業法規的處罰,如有關國家無相反的協議,不得包括監禁或其他形式的體罰;在逮捕或扣留外國船只時,應迅速通知船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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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