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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知識要點】
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對象只能是刑法第347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及其毒品、毒贓,而非泛指任何毒品犯罪與毒品犯罪分子及其毒贓、毒品。
2.對符合本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包庇罪或者窩藏、轉移贓物罪。
3.犯本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4.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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