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考點及內容有重大變化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科名修改為中國特色色會主義法治理論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科名修改為中國特色色會主義法治理論,主要依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 會《決定》,對學科結構及考點內容全部重新編寫,由去年的六章十三節27個考點,修改為三章九節45個考點,實際增加18個考點。
經濟法新增5個考點 刪除或合并11個考點
經濟法依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和新頒布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做了調整,新增5個考點,刪除或合并11個考點。在土地法和房地產法中新增“第四節不動產登記”,包括“不動產登記的對象、種類和機構,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程序,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法律責任”5個考點。將第七章環境保護法第二節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的9個考點修改為“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1個考點。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新增3件法規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也有變化,法律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將考點“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法律尊嚴”修改為“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新增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關于進一步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建設的意見、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等3件法規。
第二卷: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有較大變化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新增7個考點
刪除或合并7個考點 1、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根據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新增7個考點,刪除或合并7個考點。
(1)第四章第三節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合法要件,“不得超越職權、不得濫用職權”2個考點合并為“不得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1個考點,新增“無明顯不當”1個考點。
(2)第十一章第三節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新增“依法受理、依法應訴原則”1個考點。
(3)第十二章第二節應予受理的案件,新增“行政確權案件,征收、征用案件,行政給付案件,行政合同(協議)案件”4個考點,刪除“撫恤金案件、國際貿易行政案件、反傾銷行政案件、反補貼行政案件”4個考點。
(4)第十五章第一節起訴與受理,“對起訴的審查、審查的結果”2個考點合并為“對起訴的審查和處理”1個考點;第二節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程序“審理前的準備、審理程序”內容修改為“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5)第十六章第三節行政案件審理中的特殊制度,新增“調解的適用”1個考點;第四節涉外行政訴訟,刪除“涉外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1個考點。
刑法附錄法規部分刪除2件 新增9件
刑法附錄法規部分,刪除2件,新增9件。
刪除2件:(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新增9件:(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解釋;(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暴力恐怖案件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巴黎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刑事訴訟法附錄法規部分刪除3件新增8件刑事訴訟法附錄法規部分
刪除3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新增8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卷:民事訴訟法有較大變化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新增5個考點 刪除6個考點
根據新頒布的《民訴解釋》,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新增5個考點,刪除6個考點。主要是:
(1)刪除“原告與被告的概念”、“法定訴訟代理人的概念”“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概念”3個考點。
(2)第十章第四節調解書及調解的效力,新增“調解的相關問題”1個考點。
(3)第十四章簡易程序原“第二節簡易程序的具體適用”,“對小額案件審理的特別規定”1個考點擴展為“第三節對小額案件審理的特別規定”,包括“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小額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2個考點。
(4)第十七章第三節基于檢查監督權的抗訴提起再審,新增“檢察建議的審查程序”1個考點。
(5)第二十章第三節裁定,新增“裁判文書的查閱”1個考點。
(6)附錄法規部分,刪除1件、修訂1件、新增4件。
刪除1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
修訂1件: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新增4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北京總裁委員會總裁規則。
民法附錄部分修訂2件 新增6件
民法附錄部分,修訂2件、新增6件。
修訂2件:(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商標法實施條例。
新增6件:(1)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與經濟法重合);(3)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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