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銷和損害的確定
1.傾銷。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國市場。傾銷的構成要件:
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
正常價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以出口國市場上的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
(2)出口國市場上沒有可比價格的,以該相同或者類似產品出口到第三國的可比價格為正常價格,即所謂的“替代國價格”。
(3)以產品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為正常價值。
注意:以上三種方法不是依次使用,而是在第一種方法不能使用時,選擇使用第二或第三種方法。
出口價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進口產品有實際支付價款或者應當支付價款的價格的,以該價格為出口價格。
(2)進口產品沒有實際支付價款或者應當支付價款的價格,或者其價格不能確定的,以該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購買人的價格或者以外經貿部商海關總署根據合理基礎所推定的價格為出口價格。
[特別提示]這里涉及兩個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是正常價值的確定。二是出口價格的確定。
2.損害。損害是指傾銷對國內已經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1)國內產業的認定——國內產業是指中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占國內相同或者類似產品全部總產量的大部分的生產者。但兩類產業排除在外:第一,與出口經營者或者進口經營者有關聯的國內生產者。第二,傾銷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2)損害的認定——指傾銷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性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3.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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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