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4/1/21 13:59:11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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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第四百零四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知識要點】
1.對于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與逃稅等犯罪人相勾結的,仍應以本罪論處,不能認定為逃稅等罪的共犯。
2.本罪為故意犯罪。過失行為不成立本罪,但可能成立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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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