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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測試題四

發表時間:2018/11/22 14:19:1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一、單項選擇題

1.甲(十五周歲)的下列哪一行為成立犯罪?

A.春節期間放鞭炮,導致鄰居失火,造成十多萬元財產損失

B.騙取他人數額巨大財物,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將他人打成重傷

C.受意圖騙取保險金的張某指使,將張某的汽車推到懸崖下毀壞

D.因偷拿蘋果遭攤主喝罵,遂掏出水果刀將其刺成輕傷

【答案】B

【考點】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應負刑事責任的八種犯罪行為。《刑法》第【解析】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A項的情形屬于失火行為,C項情形屬于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15歲的未成年人對于上述兩種行為均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A、C選項中,甲均不成立犯罪,B選項中,甲騙取他人數額巨大財物,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將他人打成重傷,甲對于造成他人重傷的結果應承擔刑事責任,構成故意傷害罪,D選項中,甲偷拿蘋果遭攤主喝罵,遂掏出水果刀將其刺成輕傷,因并未造成重傷,沒有構成故意傷害罪,因此不構成犯罪,D選項不當選。

2.甲駕駛摩托車至某廣場,乘途經該廣場的乙不備,猛拽其攜帶的手提包,乙緊緊抓住手提包不放,甲即猛踩油門,將乙拖行數米并甩開,奪其手提包后揚長而去。經查,手提包共有錢物價值人民幣5000元,乙亦因被甲強拉硬拽而致手腕脫臼。對甲的行為應以何罪處罰?

A.搶奪罪

B.搶劫罪

C.搶奪罪與搶劫罪實行并罰

D.搶奪罪與搶劫罪的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

【答案】B

【考點】搶劫罪

【解析】本題考查搶劫罪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一)奪取他人財物是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二)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三)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3.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發現乙家徒四壁。見桌上一塊玉墜,斷定是不值錢的仿制品,甲便順手拿走。后甲對丙謊稱玉墜乃秦代文物,值5萬元,丙以3萬元買下。經鑒定乃清代玉墜,市值5000元。關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斷定玉墜為不值錢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據,對“數額較大”沒有認識,缺乏盜竊犯罪故意,不構成盜竊罪

B.甲將所盜玉墜賣給丙,具有可罰性,不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C.不應追究甲盜竊玉墜的刑事責任,但應追究甲詐騙丙的刑事責任

D.甲詐騙丙的詐騙數額為5萬元,其中3萬元既遂,2萬元未遂

【答案】D

【考點】犯罪故意的認定、盜竊罪和詐騙罪的認定

【解析】由于本案盜竊行為發生于2010年,故不能適用《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的規定,即不能適用“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與“扒竊”的規定,只能適用“盜竊數額較大”、“多次盜竊”的規定。

A選項正確。甲客觀上入戶盜竊了價值數額較大(5000元)的清代玉墜,屬于“盜竊數額較大的財物”;但行為時甲合理地(乙家家徒四壁)認為玉墜為不值錢的仿制品,沒有認識到“數額較大”,因而甲缺乏盜竊罪的犯罪故意。據此,甲的行為在盜竊罪的犯罪內主客觀并不統一,不成立盜竊罪。

B選項正確。甲取得該玉墜的行為不成立犯罪。之后實施的行為如果侵犯新的法益、具有責任的話,則要成立新的犯罪。甲將所盜玉墜謊稱為秦代文物,欺騙他人財物,具有可罰性,成立詐騙罪,不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C選項正確。由于甲缺乏盜竊罪的犯罪故意,故其行為不成立盜竊罪;但甲詐騙丙錢財的行為侵犯了新的法益,甲對該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D選項錯誤。同一個故意犯罪行為,其犯罪形態只有一個,不可能既是犯罪既遂,又是犯罪未遂。對于結果的判斷,應以整個犯罪行為最終的法益侵犯形態為標準進行判斷。詐騙罪犯罪數額的認定,不是以行為人意圖騙取的數額為標準,而是以實際騙取的他人財物為標準。甲意圖騙取5萬元,但實際上騙取了丙3萬元錢,因此詐騙數額應為3萬元,而且達到了數額較大(3000元)的標準,應當成立詐騙罪的既遂。

4.關于法條關系,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不考慮數額)?

A.即使認為盜竊與詐騙是對立關系,一行為針對同一具體對象(同一具體結果)也完全可能同時觸犯盜竊罪與詐騙罪

B.即使認為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是對立關系,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也存在法條競合關系

C.如認為法條競合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體的情形,冒充警察騙取數額巨大的財物時,就會形成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法條競合

D.即便認為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對立關系,若行為人使用公款賭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歸還公款的意思時,也能認定構成挪用公款罪

【答案】D

【考點】法條間關系

【解析】A項是錯誤的。理由在于,盜竊罪是違背被害人意志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他損的犯罪),而詐騙罪則是使他人產生認識錯誤而被害人“主動”處分財物的行為(自損的犯罪)。因此,針對同一對象而言,不可能同時成立二者。

B項是錯誤的。理由在于,如果認為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是對立關系,則意味著二者之間不存在一般與特別的關系,此時只存在想象競合的空間,而非法條競合。

C項是錯誤的。理由在于,冒充警察騙取數額較大財物時,行為既侵害財產法益,又侵害國家機關公共信用,屬于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象競合的情形(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而非法條競合。

D項是正確的。理由在于,挪用公款行為的本質在于“挪”,而不在于“用”,因此,若以賭博的意思將公款挪出,在不考慮數額的情況下,至少成立挪用公款罪(無需三個月未還);當然,如果查明行為人挪出時根本就不想還的意圖,則可以認定為貪污罪。

5.甲與乙女戀愛。乙因甲傷殘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許離開,遭乙痛罵拒絕。甲絕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別人也休想”,連捅十幾刀,致乙當場慘死。甲逃跑數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現。關于本案的死刑適用,下列哪一說法符合法律實施中的公平正義理念?

A、根據《刑法》規定,當甲的殺人行為被評價為“罪行極其嚴重”時,可判處甲死刑

B.從維護《刑法》權威考慮,無論甲是否存在從輕情節,均應判處甲死刑

C.甲輕率殺人,為嚴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D.應當充分考慮并尊重網民呼聲,以此決定是否判處甲死刑立即執行

【答案】A

【考點】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死刑適用;罪刑相適應原則

【解析】A選項正確,符合《刑法》第48條的規定,即如果能夠將甲的殺人行為評價為罪行極其嚴重,就可判處甲死刑。結合本案來看,甲因失戀對戀人連捅十幾刀,致乙當場慘死,其行為符合罪行極其嚴重的條件。

B選項錯誤。刑法權威以及社會主義法治權威都不能靠死刑的適用來維護。

C選項錯誤。刑罰一般預防的功能應該受到一定限制。在公平正義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之下,不允許在個人罪不至死的情況下,為達到一般預防的目的,對甲判處死刑。

D選項錯誤。刑罰適用不能不適度考慮民意,但是不能由網民的意見所左右,因此,其說法錯誤。

二、多項選擇題

1.下列關于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如何執行問題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剝奪政治權利,其刑期與主刑一樣,同時執行

B.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從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執行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

C.被判處拘役的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從拘役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執行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

D.被判處管制的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與主刑刑期相等,同時執行

【答案】BCD

【考點】剝奪政治權利

【解析】本題考查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根據《刑法》第57條第一款規定:“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A錯誤。

第58條第一款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BC正確。

第55條第二款規定:“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D正確。

2.王某擔任辯護人時,編造了一份隱匿罪證的虛假證言,交給被告人陳小二的父親陳某,讓其勸說證人李某背熟后向法庭陳述,并給李某5000元好處費。陳某照此辦理。李某收受5000元后,向法庭作了偽證,致使陳小二被無罪釋放。后陳某給陳小二10萬美元,讓其逃往國外。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王某的行為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

B.陳某勸說李某作偽證的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的教唆犯

C.李某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幫助犯

D.陳某讓陳小二逃往國外的行為構成脫逃罪的共犯

【答案】BCD

【考點】妨害司法罪

【解析】本題考查妨害司法罪中各罪的認定。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采用暴力、威脅、引誘等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辯護人的王某編造了一分隱匿罪證的虛假證言讓被告人的父親以5000好處費利誘證人李某在法庭上作偽證,其行為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A正確。

妨害作證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陳某親自勸說并給證人好處費的行為是妨害作證罪的實行犯而不是教唆犯,B錯誤。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所以李某構成了偽證罪,C錯誤。

脫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從羈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該罪主體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此時陳小二已經被無罪施放,不是脫逃罪的主體,所以陳某就更談不上逃脫罪的共犯了。D錯誤。

3.關于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解釋,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對甲法條中的“暴力”作擴大解釋時,就不可能同時再作限制解釋,但這并不意味著對乙法條中的“暴力”也須作擴大解釋

B.《刑法》第237條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罪中的“侮辱”,與《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觀內容相同、主觀內容不同

C.當然解釋是使刑法條文之間保持協調的解釋方法,只要符合當然解釋的原理,其解釋結論就不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D.對刑法分則條文的解釋,必須同時符合兩個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二是必須符合分則條文的目的

【答案】AD

【考點】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解釋

【解析】A項是正確的,理由在于,對同一條文的同一用語不可能既作擴大解釋,又作縮小解釋(限制解釋),但是這一做法并不反對同一個用語在不同法條中的不同解釋(用語的相對性)。

B項是錯誤的,理由在于,強制猥褻、侮辱罪中的“侮辱”與侮辱罪中的“侮辱”不僅主觀內容不同,客觀內容也不同。具體表現為,前罪中的“侮辱”是對他人性權利的侵害,而后罪中的“侮辱”是對他人名譽的侵害。

C項是錯誤的,理由在于,當然解釋既然作為一種刑法解釋的方法,而方法本身是無所謂對錯的(就如同一把菜刀作為工具既可以砍人也可以剁肉)。這也就意味著,當然解釋的結論有可能對,也有可能錯。

D項是正確的,理由在于,對一刑法條文的解釋,始終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是否符合文字的通常含義,超越文字通常含義解釋即為類推;二是是否符合設置該條文的目的,即刑法設置某一構成要件所要保護的法益。

4.下列關于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如何執行問題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剝奪政治權利,其刑期與主刑一樣,同時執行

B.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從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執行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

C.被判處拘役的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從拘役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執行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

D.被判處管制的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與主刑刑期相等,同時執行

【答案】BCD

【考點】剝奪政治權利

【解析】本題考查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根據《刑法》第57條第一款規定:“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A錯誤。

第58條第一款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BC正確。

第55條第二款規定:“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D正確。

5《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與第二款分別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關于該條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第一款所稱“毆打、侮辱”屬于法定量刑情節

B.第二款所稱“犯前款罪,致人重傷”屬于結果加重犯

C.非法拘禁致人重傷并具有侮辱情節的,適用第二款的規定,侮辱情節不再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

D.第二款規定的“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為之外的暴力致人傷殘、死亡

【答案】ABD

【考點】《刑法》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的理解。

【解析】A選項,法定量刑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的情節,這些情節能夠影響刑罰輕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列出的“毆打、侮辱”為法定量刑情節。

B選項,結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于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所稱“犯前款罪,致人重傷”就是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這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發生了致人重傷這一更為嚴重的結果,只實施了一個行為,因此認定為一罪,于是法條對此規定了致人重傷的結果加重犯。B項正確。

C選項,《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是基本規定,適用第二款的法定刑以行為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構成要件為前提,因此第一款的規定除法定刑以外,仍要適用于第二款。非法拘禁致人重傷并具有侮辱情節的,適用第二款的規定,侮辱情節仍為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C項錯誤。

D選項,“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為之外的暴力,如果是行為之內的“致人傷殘、死亡”直接適用第二款前半句的規定處罰即可。D項正確。

三、不定項選擇題

1.鄭某等人多次預謀通過爆炸搶劫銀行運鈔車。為方便跟蹤運鈔車,鄭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殺害一車主,將其面包車開走(事實一)。后鄭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裝置,并多次開面包車跟蹤某銀行運鈔車,了解運鈔車到某儲蓄所收款的情況。鄭某等人摸清運鈔車情況后,于同年6月8日將面包車推下山崖(事實二)。同年6月11日,鄭某等人將放有爆炸裝置的自行車停于儲蓄所門前。當運鈔車停在該所門前押款人員下車提押款時(當時附近沒有行人),鄭某遙控引爆爆炸裝置,致2人死亡4人重傷(均為運鈔人員),運鈔車中的230萬元人民幣被劫走(事實三)。

關于事實二的判斷,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

B.對搶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與盜竊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作相同理解

C.鄭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車后毀壞面包車的行為,不影響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D.鄭某等人事后毀壞面包車的行為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答案】ABCD

【考點】非法占有的認定、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解析】A選項正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的占有,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進行支配,并遵從財物的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據此可知,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構成。前者重視的是法的側面,后者重視的是經濟的側面。

B選項正確。搶劫罪與盜竊罪都是財產性犯罪。搶劫罪的行為方式是以暴力的方法進行取財;而盜竊罪的行為方式是以平和的方式進行取財。對于財產的侵奪,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轉移占有。應當認為兩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相同的,以實現法條的協調統一。

C選項正確。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鄭某等人在劫取面包車的行為發生后,便已經實現了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即當鄭某盜竊面包車行為完成之時,其已侵害面包車所有權人對面包車的合法財產性權利;將面包車劫取后,利用面包車跟蹤運鈔車等,已經利用并發揮面包車運輸的功能,已經成立非法占有。因此,雖然鄭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車后將其毀壞,但不能由此推定前面的搶劫行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D選項正確。不可罰的事后行為是否另行成立其他犯罪,取決于事后行為有無侵犯新的法益、是否缺乏期待可能性。在鄭某等人劫取面包車成功之后,侵害面包車所有權人權利的行為便已經完成,面包車所有權人的財產權所遭受的侵害已為既定事實。所以鄭某等人是否毀損面包車的行為,并不會對面包車所有權人法益再造成新的侵害,因為該法益在之前已被侵害,此時已無二次侵害的可能性。所以鄭某等人的行為沒有侵害新的法益,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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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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