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現代化
一、法的現代化的含義
1.法的現代化是指與現代化的需要相適應的、法的現代性因素不斷增加的過程。需要強調說明的是,法的現代化,并不完全是為了滿足的要求才成為一種迫切需要,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本身就是現代社會中人的
一種生存方式和價值標準。
2.根據法的現代化的動力來源,法的現代化過程大體上可以分為內發型法的現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現代化。
(1)內發型法的現代化是指由特定社會自身力量產生的法的內部創新。這種現代化是一個自發的、自下而上的、緩慢的漸進變革的過程;
(2)外源型法的現代化是指在外部環境影響下,社會受外力沖擊,引起思想、政治、經濟領域的變革,最終導致法律文化領域的革新。這種類型法的現代化的重要特點,不僅表現為正式法律制度的內部矛盾,而且反映在正式法律制度與傳統習慣、風俗、禮儀的激烈斗爭中。
3.內發型法的現代化是西方文明的特定社會歷史背景中孕育、發展起來的。
4.外源型法的現代化一般是外部環境的強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會政治、經濟變革的背景中展開的。其特點在于:
(1)具有被動性。
(2)具有依附性。
(3)具有反復性。
5.外源型法的現代化雖然發生時比較迅速、突然,但要真正與本土法文化融合,難度很大,要經歷一個相當漫長的歷史時期。這一現象產生的原因在于,外源型法的現代化是以政治、經濟為中心的,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生長于該社會的文化土壤,因此,一旦它所依托的社會背景發生變化,就會激起廣泛的民族主義情緒,打斷這一進程。所以,對外源型法的現代化國家來說,外來法律資源與本土法律傳統文化的關系始終是法的現代化能否成功的一個關鍵。
二、當代中國法治現代化的歷史進程與特點
1.清政府下詔,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以收回領事裁判權為契機,中國法的現代化在制度層面上正式啟動。
2.在這一背景下,從起因看,中國法的現代化明顯屬于外源型法的現代化,西方法律資源也就必然成為中國法的現代化的主要參照。中國近百年法的現代化的歷史,既與所有外源型法的現代化有共同之處,又有自己的獨特之處:
(1)由被動接受到主動選擇。
(2)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
(3)法的現代化的啟動形式是立法主導型。
(4)法律制度變革在前,法律掛念更新在后,思想領域斗爭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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