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證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1)買賣雙方是貨物買賣關系。
(2)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是單據買賣關系
(3)開證行對通知行是委托關系。
(4)通知行對賣方沒有直接法律關系。
(5)議付行是買入賣方的單據,買入其匯票并議付貨款的銀行
(6)議付行付款后再由開證行對其付款,開證行付完款最后再找買方贖單。
(7)保兌行的作用在于承擔第一付款責任。
2、信用證的種類
(1)可撤銷的信用證和不可撤銷的信用證
(2)保兌的信用證和不保兌的信用證
(3)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4)可轉讓的信用證、不可轉讓的信用證和可分割的信用證
(5)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3、銀行的免責
(1)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偽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對單據上所載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
對真實性不負責是指銀行只負責單據表面的審查,不調查其真實來源。
(2)銀行對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單據在傳遞過程中發生延誤或遺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電訊在傳遞過程中發生延誤、殘缺或其他錯誤,概不負責。
銀行自己的電腦系統出現故障和問題,傳統上銀行也是概不負責的;近年由于消費者權益張揚,也作出了銀行要負責的判決。
(3)銀行對由于天災、暴動、騷亂、叛亂、戰爭或本身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罷工或停工而中斷營業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負責。
(4)銀行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或影響,不負責買賣合同的履行情況及買賣當事人的資信等。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