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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制史輔導之中國法律思想史筆記(二)

發表時間:2013/11/26 11:59:43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第二章  春秋戰國
第一節  儒家

一.兩個發展階段
先秦儒家和秦漢以后的儒家;秦漢以后的儒家不是純粹的儒家,而是以儒為主,儒法并用,以禮為主,禮法合一,并吸取其他各家思想
(一)孔子
(嚴厲譴責違反周禮的行為,通過改良緩和階級矛盾)
1. 以仁(仁者愛人)為核心,以克己為手段,以復禮為目的的禮仁相結合的法律思想(“克己復禮”)
(1)“仁”的含義:孝、悌、忠、信、恭、寬、敏、惠、剛毅、木訥、溫、良、儉、讓、忠恕、中庸、博學、愛人
“仁,親也,從人從二”——處理人與人之間基本關系的準則
(2)“仁”的基本原則(基本涵義):“愛人”
① 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mining4africa.com考試就到中大網校
② 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
③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己反不欲勿施于人(同輩)
④ 恭則不侮,寬則得眾,信則人任焉,敏則有功,惠則足以使人
(3)“愛人”具有宗法性和等級性,由親及疏,由己及人,由孝悌而盡忠,所謂“求忠臣于孝子之門”
① “愛人”從“親親”開始,首要的是愛父兄 mining4africa.com考試就到中大網校
② “仁者愛人”有等級,等級不同,愛的要求也不同,卑幼無條件服從尊貴
③ “愛人”具有一定的強制力,違背“仁”的要求不僅要受到良心的譴責,還要受武力的征討和刑罰的制裁,孔子直接賦予倫理規范法律性質,使忠孝具有法律性質
禮是仁的形式表現。“茍志于仁矣,無惡也。”“人而不仁,如禮何?”
2. 以禮作為立法、司法的指導原則
(1)恢復周禮,又對周禮有所損益 中大網校-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wangxiao.cn)
① 對民眾要導之以德,齊之以禮(“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
② 主張舉賢才——這是對“禮不下庶人”的修正,也是對舊禮“世卿世祿”的否定
(2)法律的制定與應用以禮為指導,其具體體現如下:
① 主張要“正名”,以法律來嚴格維護君臣、父子的等級名份。正名是治國的起點,正名的宗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② 主張“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庶人不宜”,反對分裂割踞,主張政權的集中統一 中大網校論壇
③ 主張“父子相隱”,父子之間應該相互隱瞞犯罪,符合周禮“親親”的原則,合理而屈法,擴展為“臣為君諱”(隱瞞包庇)——“為親者諱”
④ 反對鑄刑鼎,并非是反對成文法公布這個事件本身,而是反對亂立法、立亂法:臣下無權公布成文法(立法者);法律內容不符合禮的要求
3. 主張“為政以德”,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強制,采取道德教化、懷柔安順的方法
(1)先教后刑,強調道德感化的作用
導之以德
① 統治者推行德政,遵五美,摒四惡,執政遵守五種美德
② 統治者要確立道德榜樣,來啟發民眾的心理自覺 中大網校-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wangxiao.cn)
齊之以禮
① 統治者遵守禮的規范
② 所有的人都應該用禮來規范約束自己的言行
道德教化與禮相結合才能防止犯罪
“博學于文,約之以禮,亦可以弗畔矣”(不至于離經叛道) 采集者退散
(2)寬猛相濟,以德為主
(3)道德教化具有消滅犯罪的功能,“以德去刑”
“善人為邦百年,亦可以勝殘去殺矣”,賞善罰惡,目標是“無訟”
(4)賢人政治
A人存政舉  由圣賢來治國立法  近不失親,遠不失舉
B身正令行  上行下效
(二)孟子 采集者退散
提倡王道,反對霸道,仁政
1.法先王  推崇堯舜,為推行其政治主張制造歷史根據
“尊先王之法而過者,未之有也。”先王得天下是由天授予的,所以先王之法是得到天的同意的,而天又是順應民心的。先王之法是理想法,與實在法相對,實在法服從理想法。從而為其仁政,法律主張提供論據
2.以性善論為基礎的教化論
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
3.君貴君輕說,暴君放伐論
4. 省刑慎刑
(1) 減輕刑罰的危害程度
(2) 減少刑罰方面的規定
5. 尊賢使能的人治論“賢者在位,能者在職”
(1) 仔細考察
(2) 破格任用“迫不得已之下可逾越等級”
6. 經濟方面的法律主張
(1) 使民有恒產,采取井田制
“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茍無恒心,放僻邪侈,無不為己。”
(2) 取民有制
強調收稅要依據一定的制度,反對重賦,主張輕稅。
“布鑼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緩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其父子離。”
(三)荀子
可能師從于宋*(金字旁右邊是開),最推崇孔子和子弓:“咸遵夫子之業而潤色之,以學顯于世。”(司馬遷);孟子主要繼承和發展孔子的仁學,荀子繼承和發展了孔子的禮學,由重視客觀約束而走上,“外王”的道路;吸收了各家所長,對各家學說進行了批判和綜合;批判孟子的性善論,批判墨家,認為社會必須有上下、尊卑、等級之分;也吸收了墨家、道家、法家的觀點,但認為人定勝天,主張人治,最反對名家,以儒學這基礎這它們進行改造;思想主要體現于書中,部分疑為其門人所作;荀子是繼孔孟之后的儒家代表人物,但與兩者思想已不同,是儒法合流的先行者,他的法律思想也具有儒法合流的性質,一方面發展和修正了儒家的禮治,另一方面發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治,使禮法統一,從而為秦漢后封建正統法律思想開辟了道路
1. 禮法起源論
(1)“明天人之分,制天命而用之”“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同時指出自然界的規律雖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但人們可以掌握和利用它。人定勝天
(2)“人性惡,其善者偽也。”(針對孟子的性善論)“好利惡害,……,禹桀之所同。”禮儀道德都是后天培養的,后天通過教學才能使人改惡為善“可學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謂之偽。”
人類社會的禮樂刑政都是為了改造人類的惡性而設制的,人需要群居,社會中既要有社會分工,也要有上下尊卑的地位(等級)劃分,要維持之,就需要國家,需要法律、道德、禮儀。荀子所講的名份實際上就是要確立封建的等級名分和統治秩序,荀子在起源論中將禮儀和法政并提,從這點可看出他不同于單純的儒家和法家,單純的禮儀教化是不夠的,要與法律相結合,主張禮法并用,但以禮為主。
2. 禮法并重的禮論
他對傳統的禮進行了改造,取消了世卿世祿制,變為非世襲的官僚等級制,一方面使官僚新興階級取得了和貴族同等的地位,另一方面官僚由皇帝直接任命,加強了君權,主張尚賢使能而不是任人唯親,他認為禮法結合是治亂的根本手段,單純用禮太溫和,單純采用法會加深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矛盾,他雖然提倡禮法并重,但禮在他的思想體系中占首要地位,他把禮看作國家制度的總綱,法律的總原則,他認為禮的作用有二:別貴賤、貧富、長幼;使人有所節制。
重法,主張制定和公布成文法,并大力宣傳和教育
主張罪刑相稱;主張賞罰得當
3. 有治人而后有治法
(1) 認為法作為統治統治工具必然很重要,但畢竟是由作為統治者的人來制定的,所以法的好壞取決于人的好壞,“君子者,法之原也。”
(2) 即使有了良法,還得靠人來掌握和控制、貫徹,否則只是一紙空文
(3) 主張法是死的,人是活的,國家大事不斷變化,法不能全部概括,也不能隨機應變,所以法完全依靠人的靈活運用
“有君子,則法雖有,足以遍矣;無君子,則法雖其,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矣。”“故有良法而亂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亂者,自古至今,未嘗聞也。”強調君子主要治國,首先要選拔人才;總的來講,荀子的法律思想是把儒家的禮治仁治與法家的法治相結合,為統治階級提供了全面的治國之道,以禮為主,禮法統一的思想為秦漢以后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打下了基礎。

(責任編輯: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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