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質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決定事物性質、面貌和發展的根本屬性,是事物的內在聯系。
法的本質屬性是什么?這是法理學的根本核心問題。在這一問題上存在著各種學說。但非馬克思主義的應當說都用唯心主義的觀點分析問題,受階級和歷史的局限,分不清法的本質和現象,對法的本質問題,沒有作出科學的回答。
馬克思主義創始人在對法的現象進行研究的過程中,以唯物史觀為基礎,把法的現象放到整個社會大系統中加以考察,科學地確定了法在社會大系統中的地位,從而真正揭示了法的本質,實現了法學領域中的偉大革命。根據馬克思主義法的基本原理,我們認為,應該從以下三個層次來分析法的本質:
(一)法是國家意志的規范化表現,具有國家意志性。
(二)法的基本內容歸根結底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反映,法具有物質制約性。
(三)經濟以外的因素對法的影響。
二、法的定義
法的定義應該如何表述?這是一個非常重要而又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
(一)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經典表述。
(二)原蘇聯維辛斯基給法下的定義。
(三)我國對法的傳統定義及爭論。
以下的定義則較有科學性和參考價值:"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即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意志的規范系統,這一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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