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國籍的確定
(a)法人成員國籍主義或稱資本控制主義:法人國籍的確定,要看法人的資本控制在哪一國公民手中,然后根據資本控制者的國籍來確定法人的國籍。
(b)設立地主義,或稱成立地主義或注冊登記地主義,即法人的國籍應依其設立地而定,我國采用的是設立地主義。
(c)住所地主義。
(d)準據法主義,看法人是依據哪國法律設立的。
(e)法人設立地和法人住所地并用主義。
2.法人住所的確定
(a)主事務所所在地說,或稱管理中心所在地說;
(b)營業中心所在地說;
(c)章程指定住所說;
(d)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說(我國的規定)。
3.法人營業所的確定
《民通意見》第185條規定,當事人有二個以上營業所的,應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所為準;當事人沒有營業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準。
《民通意見》第185條規定的當事人,不僅僅指法人,也可能指自然人。
我國關于法人國籍、住所、營業所的確定的規定相關法條:《民通意見》184條規定,外國法人以其注冊登記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確定。外國法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的民事活動,必須符合我國法律。
《民法通則》第39條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民通意見》第185條規定,當事人有二個以上營業所的,應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所為準;當事人沒有營業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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