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我國社區建設與管理政策法規
一、1、農村組織法1998年開始實行,城市組織法1989年開始實行。
2、居民委員會的任務分為基本任務和其他任務兩大類。
3、居民委員會的職能是:實行社區居民自治
也希望在它在社會管理運作中,在城市公共管理中承擔相應的職能,發揮特有的作用,這又使得它的任務還有一個方面是涉及協助政府或其他派出機關開展工作,承擔一些相關事務。
4、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是:(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2)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3)調解民間糾紛(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5)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要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5、居民委員會的其他任務:開展社區服務活動,管理居民委員會的財產,在多民族居住地區維護民族團結,監督和教育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即社區矯正工作。
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人會。
6、居民委員會負責人的選舉:由社區居民民主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三年一次。
7、居民委員會的選舉辦法有三種:一是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村民產生,二是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這可以稱為嚴格的直接選舉辦法,三是由每個居民小組先選舉出2-3名代表,再由他們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各負責人。
8、居民委員會選舉的基本原則包括:平等性原則,直接選舉原則,無記名投票原則,差額選舉原則等。
8、居民會議是:居民自治的最高決策機構
9、居民會議的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年滿18周歲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
10、居民會議的職權:(1)討論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2)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3)討論制定居民公約(4)討論決定居民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以及工作經費和成員生活補貼費的補助。
11、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12、村民委員會的性質:(1)基層性(2)群眾性(3)自治性
13、村民委員會的核心職能是實施村民自治
14、村民委員會的任務分為基本任務和其他任務
15、村民委員會的任務是:(1)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工事務和公益事業(2)調解民間糾紛(3)協助維護社會治安(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16、村民委員會的其他任務是:(1)促進本村經濟發展和相關服務保障(2)資源財產管理和保護(3)自我教育(4)社區矯正
17、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18、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都由村民直接選舉的辦法產生。選舉由村民會議或各村民小組推選組成。
19、村民委員會選舉的程序: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村民名單公布,侯選人提名投票公布結果。
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方法:差額選舉、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秘密寫票。
20、村民會議是村民自治的最高決策機構。
21、村民會議的職能:(1)審議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和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這主要屬于監督方面的職能(2)討論決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項。這屬于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方面的職能(3)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這是管理方面的職能(4)表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這是民主選舉方面的一項職能。
22、村民會議的組成:由本村年滿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的召開:應符合兩個條件之一,或者有本材年滿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
村民會議的決策: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數的過半數通過。
村民會議的召集: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三、1、2000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民政部關于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至今仍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是主要的政策文本。
2、城市社區建設的基本原則是:(1)以人為本,服務居民(2)資源共享,共駐共建(3)責權統一管理有序(4)擴大民主,居民自治(5)因地制宜,循序漸進。
3、以人為本,服務居民的宗旨是:不斷滿足居民的社會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和文明程度。
4、社區建設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是:服務社區居民
5、社區建設的目標是:為了滿足社區居民的需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實現,要以能夠為社區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務作為衡量社區建設成效好壞的標準。
6、城市社區建設的內容:社區服務、社區衛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和社區治安。
7、社區服務是社區建設重點發展的項目,具有廣闊的前景,要堅持社會化、產業化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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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