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結案
--完成服務,助人關系的結束
考綱要求:
結案的任務
結案時服務對象的反應及處理方法
一、什么時候可以結案
一般情況下,結案是當介入計劃已經完成,介入目標已經實現,服務對象的問題已經得到解決,或者服務對象已有能力自己應付和解決問題,即在沒有社會工作者協助下可以自己開始新生活時,社會工作者和服務對象雙方根據工作協議逐步結束工作關系所采取的行動。
雖然結案意味著社會工作的協助將告一段落,但并不是說結案工作可以簡單從事。實際上,結案是整個社會工作助人過程中的有機一環,是助人活動的一個重要部分,有其特定的任務和內容。
二、結案的類型
1.目標達成的結案。
2.因服務對象不愿繼續接受服務而必須終止關系的結案。
3.存在不能實現目標的客觀和實際原因的結案。
4.工作者或服務對象身份發生變化時的結案
三、結案的主要任務
1、總結工作(完成評估,與服務對象分享,報告機構,處理服務對象情緒)
2、鞏固已有改變(回顧工作過程、強化服務對象已有的改變、給服務對象積極支持)
3、解除專業工作關系(包括轉介)
4、撰寫結案記錄
四、 結案時服務對象的反應及其處理方法
結案是一個轉折性事件,意味著一種狀況的結束和另一種新經驗的開始。服務對象在這個階段可能出現兩極情感反應,即一方面對即將到來的分離產生失落、難過等負面情緒,另一方面也充滿興奮、希望和成就等正面情緒。
(一)服務對象的正面反應
結案時社會工作者要強化正面反應,以增強服務對象面對未來的信心。需要注意的是,工作者要避免可以渲染這種氣氛,以防止產生離別的傷感情緒,影響服務對象正常的情緒反應。
(二)服務對象的負面反應
常見的負面反應包括:
1.否認--不愿意承認已經到結案期,避免討論關于結案的話題。表現為不準時與工作者見面、心不在焉等。2.倒退--回復到以前的狀態,以此拖延結案的到來。3.依賴--對工作者過分依靠。4.抱怨--對社會工作者不滿意。5.憤怒--表現為對龔自珍不滿,批評、攻擊和挑戰其他人。6.討價還價--當發現有可能阻止結案時,有些服務對象會尋找理由延長服務期限,有時還表現出倒退行為,很多已經解決的問題重又出現等。7.憂郁--當所有延長結案時間的努力都無效時,有些服務對象會表現得無精打采、失落而無助,對結束關系充滿焦慮。
(三)結案反應的處理方法
1.與服務對象一道討論他們對結案的準備情況。
2.提前讓服務對象知道結案時間,早些做好心理準備。
3.在結案階段工作者要逐漸減少與服務對象的接觸,提醒服務對象要學會自立,給服務對象以心理支持,告訴他們在有需要時工作者將繼續提供幫助。
4.工作者也要估計一些可能會破壞改變成果的因素,預防問題的產生,繼續提供一些服務,并為服務對象提供能夠對他們有幫助的資源系統的支持,待穩定了服務對象的改變成果時,才最后結束專業的助人關系。
5.必要時安排正式的結案活動,讓服務對象分享各自的收獲,以建設性的方式表達感受,相互鼓勵,面向未來。
第二章 兒童社會工作實務
考綱要求
1.兒童的特點及需要
2.兒童社會工作的主要內容
3.兒童社會工作的主要方法
第一節 兒童社會工作概述
案例:現在在有些城市的街頭經常會看到一些流浪兒童在沿街乞討,有的身患殘疾的孩子更加令人同情,但估計你怎么也想不到,這其中的一些孩子竟然是被犯罪團伙以幾千元不等的價格租來進行乞討的。他們的殘疾被當作博取人們同情以賺錢的工具。最近,深圳市公安局連續出擊,打掉了12個這樣的黑心團伙,解救出47名兒童。
被解救兒童王某今年只有11歲,從小患有小兒麻痹癥。記者見到他時,他被暫時寄養在深圳市救助管理站。2005年,他被一個叫宮繼蘭的女人以2300元租用后,從安徽帶到深圳。在被警方解救之前,王某在宮繼蘭的操控下,必須每天向路人乞討,然后將討來的錢如數上交給宮繼蘭。
被救助兒童:"要不到錢他打我。"
和王某在一起行討的還有一個姓宮的孩子。經查明,他是被一個叫宮春備的人租用后又轉給宮繼蘭的。兩個小伙伴長期在一起,只有王某能聽懂他含糊的語言。
被救助兒童:"他叫他媽,他說他想他媽媽。"
記者 申宇紅:"他這個樣子,怎么可以去討飯呢?"
被救助兒童:"他討不到了,打他的這個頭嘛。"
一這些流浪兒童被犯罪嫌疑人以或租或買的形式逼迫他們進行乞討。生活上得不到任何照料,身體上的疾病更得不到及時救治,許多孩子都有著同樣的經歷。
記者:"要不到咋辦?"
被救助兒童:"要不到挨打。"
記者:"挨打?"
被救助兒童:"嗯。"
記者:怎么打呀?
被救助兒童:要不上錢的話,拿掃帚打頭,打我的頭,打我的臉呀。"
一、兒童的年齡界定
"兒童"是一個被廣泛使用的詞語,但是兒童具體指那個年齡段的孩子,如何界定,不同的研究領域的學者對兒童年齡的界定不盡相同,皮亞杰認為兒童的年齡的界限是0-15歲,中國學者陸士楨將兒童的年齡界定為0-14歲,等等。具體應該采取那種界定方式,應該根據兒童生理、心理、社會發展的特征以及我國兒童工作的具體情況而定:
首先,就普遍狀況來說,我國兒童的青春期約在13-14歲之間,特別是男童,其青春期大多數在14歲左右,這樣,將兒童的年齡界定為0-14歲,比較符合我國兒童的實際情況。
其次,我國青年、少年、兒童工作在體制上劃分為三個階段:0-5歲主要由全國的婦聯組織負責,6-14歲主要由共青團組織的少年兒童工作部負責,14歲以上為共青團組織的工作對象。將兒童年齡界定為0-14歲有利于和實際工作的接軌。
二、兒童的特點及需要
(一)兒童的特點
1、基礎性
(1)整個社會發展進步的基礎在于兒童的整體狀況,兒童是社會的根基;
(2)兒童個體的生涯發展在于兒童期的經歷,兒童期的許多方面的經歷都會對其今后一生的發展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可以說兒童是人的一生的奠基期。
2、發展性
(1)兒童時期是一個人的生理、心里和社會性發展特別快的時期,即一個人的快速生長期;(2)兒童時期是人的生理、心里發生質變最多的一個突出階段,即一個人的主要發育期。
3、未來期
兒童的成熟在未來、希望在未來、成就在未來。未來為兒童的努力和發展知音了方向,但也蘊涵了極大的不確定性。
(二)兒童的需要
1、獲得基本生活照顧的需要(基礎性需要)
2、獲得健康照顧的需要(身心醫療照顧、預防保健服務等,是兒童健康發展的基本條件)
3、獲得良好家庭生活的需要(物質的、精神的)
4、滿足學習的需要(受教育的需要)
5、滿足休閑和娛樂的需要
6、擁有社會生活能力的需要(人際交往技巧、適應能力、價值觀)
7、獲得良好心理發展的需要(自我認同)
8、免于被剝削、傷害的需要
三、兒童社會工作
(一)兒童社會工作的定義
1、定義:兒童社會工作是指以全體兒童為工作對象,在有關兒童發展理論的指引下,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技術,幫助解決兒童問題、滿足兒童需求、促進兒童全面發展,進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專業服務活動。
2、兒童社會工作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狹義的兒童社會工作是一種事后補救性工作,它以處于特殊困難境地的兒童為對象,多采取機構服務的方式,救助和保護那些家庭或父母無力撫養的兒童或者有各種問題的兒童,如孤兒、殘疾兒、流浪兒、棄嬰、受虐兒童、情緒或行為偏差兒童等。
廣義的兒童社會工作是指社會的方方面面,為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工作對象是所有兒童群體,在內容上包括:文教、衛生、醫療、保健、體育、娛樂、社區、家庭保障、兒童權益保護等方方面面,已逐漸成為兒童工作的發展方向。
廣義的兒童社會工作和狹義的兒童社會工作兩者呈交叉關系。
(二)兒童社會工作概念的要素
兒童社會工作的概念從組成的內涵角度,主要包含三個基本要素:
1、兒童社會工作是面向兒童的工作;
2、兒童社會工作的目的是激發自我發展、自我成長的潛能,促進兒童全面健康地發展;
3、兒童社會工作的需要運用專業的手段。
(三)兒童社會工作的功能
兒童社會工作具有積極的社會功能,兒童社會工作作為一種專業化、制度化的兒童服務的活動,其功能在于對兒童和社會的貢獻。包括:
1、促進兒童發展的功能
兒童社會工作促進兒童發展的功能是從對處于困難境地的兒童的解困和解難、對所有適齡兒童進行成長輔導、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等幾個方面來實現的。
2、促進社會安全與發展的功能
兒童社會工作直接的結果是減少目前兒童的痛苦和問題,促進兒童的幸福與發展,間接結果則是防止將來社會問題的產生,為未來社會提供大批高素質的人材。兒童社會工作擔負著社會人力資源前期開發的重要任務,對于社會的總體發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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