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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社會工作者《綜合能力》考點:離婚的規定:
1、離婚的形式。
(1)自愿離婚或協議離婚,都自愿同意離婚,就子女扶養、財產分割達成書面協議。
(2)訴訟離婚。
2、訴訟離婚的條件。
感情破裂,調解無效。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
(1)配偶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
(3)配偶一方因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5)其他原因導致感情破裂的情況。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
3、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
(1)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雙方都有撫養、教育等權利和義務。哺乳期內,孩子隨母親撫養;哺乳期后,如果達不成協議,根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2)離婚后子女的撫養費用。不直接撫養的有撫養的義務,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判決。
(3)離婚后子女的探視。不直接撫養的有撫養的義務,也有探望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則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則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4、離婚的夫妻財產的處理:
5項規定。
在共同財產分割、共同擁有住房問題上,政策傾向于照顧婦女、子女利益和無過錯一方。農村婦女離婚后不離開原村的,承包土地待遇不變。對于夫妻雙方采用分別財產制的,一方在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和協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另一方仍有給予經濟幫助的責任。
救助措施的規定。
1、家庭暴力的救助。
2、對被遺棄家庭成員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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