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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我國勞動就業及失業保險政策法規
1、我國2007年通過并于2008年開始實施《勞動合同法》。
2、勞動者的勞動權利:①平等就業選擇職業的權利②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③休息休假的權利④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⑤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⑥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⑦得請勞動的爭議處理的權利⑧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3、勞動者義務:①完成勞動任務②提高職業技能③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④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4、《勞動法》提出了國家和政府在促進就業方面的責任:①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②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舉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③國家支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人經營實現就業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5、《勞動法》對用人單位招工作出了明確規定:①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②女孩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③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軍人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④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6、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7、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用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
8勞動合同分為國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三種合同。
9、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②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③違返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④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0、勞動合同內容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門。必備條款:①用人單位的名稱、住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②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③勞動合同期限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⑤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⑥勞動報酬⑦社會保險⑧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約定條款:主要有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①試用期期限,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②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③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在試用期中除《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性裁員。
11、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協商解除是指:協商一致,法定解除有即時解職,預告辭職即時辭退,預告辭退。
12、勞動者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
13、帶薪休息時間有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探親假、產假、婚喪假等。
14、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①人員限制,對懷孕7個月以上或有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工時。②長度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常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二、1、我國于2003年公布了《工傷保險條例》。
2、工傷認定涉及應當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兩種情況,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有: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②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要到事故傷害的。③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④患職業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的有: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③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不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有:①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②醉酒導致死亡的③自殘或者自殺的。
3、生活自理障礙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工傷保險待遇分(工傷醫療待遇,因公傷殘待遇和因公死亡待遇)。
三、1、我國于1993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2、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可分為:調節機構,仲裁機構和司法機構,我國的有勞動爭議調節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
3、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實行(協商、調節、仲裁、訴訟)。
4、仲裁的范圍:①發生爭議后,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委員會的。②發生爭議后,本企業沒有調解委員會的③發生爭議后,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調節不成的。
四、1、領取失業保險的條件:①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②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③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條件①重新就業的②應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⑤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⑥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⑦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3、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8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確定。
4、失業保險金額領取期限:①失業人員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②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③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④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5、(勞動和社會保險部)主管全國失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勞動保險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失業保險工作。
6、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①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②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③按照規定核定失業保險待遇,并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單證。④撥付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⑤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⑥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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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