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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
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利。
專利權
(1)專利權的概念
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利。
它是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授予發明人或申請人生產經營其發明創造并禁止他人生產經營其發明創造的某種特權,是對發明創造的獨占的排他權。
(2)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的主體,是指具體參加特定的專利權法律關系并享有專利權的人。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職務發明創造的單位、外國人和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都可以成為專利權的主體。
(3)專利權的客體
專利權的客體,也稱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可以獲得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4)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①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符合的條件
《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所謂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所謂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所謂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教材補充部分)《專利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②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符合的條件
《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和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對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并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教材補充部分)《專利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5)不授予專利權的項目
1)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教材變動部分)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2)不授予專利權的智力成果
《專利法》規定,對于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①科學發現;
②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③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④動物和植物品種,但該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⑤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⑥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教材補充部分)
(6)專利權的期限
專利權的期限,又稱專利保護期。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7)侵害專利權的行為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侵害專利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①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
②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③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④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以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①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教材變動部分)
②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③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④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⑤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教材補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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