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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制造期內雙方的責任
1、設備監造
1)監造的概念
設備監造也稱設備制造監理,指在設備制造過程中采購方委托有資質的監造單位派出駐廠代表,對供貨方提供合同設備的關鍵部位進行質量監督。但質量監造不解除供貨方對合同設備質量應負的責任。
2)供貨方的義務 (1) 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采購方提交訂購設備的設計、制造和檢驗的標準,包括與設備監造有關的標準、圖紙、資料、工藝要求。
(2) 合同設備開始投料制造時,向監造代表提供整套設備的生產計劃。
(3) 每個月末均應提供月報表,說明本月包括工藝過程和檢驗記錄在內的實際生產進度,以及下一月的生產、檢驗計劃。中間檢驗報告需說明檢驗的時間、地點、過程、試驗記錄,以及不一致性原因分析和改進措施。
(4) 監造代表在監造中如果發現設備和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本規定的標準或包裝要求而提出意見并暫不予以簽字時,供貨方需采取相應改進措施,以保證交貨質量。無論監造代表是否要求或是否知道,供貨方均有義務主動及時地向其提供合同設備制造過程中出現的較大的質量缺陷和問題,不得隱瞞,在監造單位不知道的情況下供貨方不得擅自處理。
(5) 監造代表發現重大問題要求停工檢驗時,供貨方應當遵照執行。
(6) 為監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必要的方便條件。
(7) 不論監造代表是否參與監造與出廠檢驗,或者監造代表參加了監造與檢驗并簽署了監造與檢驗報告,均不能被視為免除供貨方對設備質量應負的責任。
3)采購方的義務
(1) 制造現場的監造檢驗和見證,盡量結合供貨方工廠實際生產過程進行,不應影響正常的生產進度(不包括發現重大問題時的停工檢驗)。
(2) 監造代表應按時參加合同規定的檢查和實驗。若監造代表不能按供貨方通知時間及時到場,供貨方工廠的試驗工作可以正常進行,試驗結果有效。但是監造代表有權事后了解、查閱、復制檢查試驗報告和結果(轉為文件見證)。若供貨方未及時通知監造代表而單獨檢驗,采購方將不承認該檢驗結果,供貨方應在監造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該項試驗。
4)監造方式
監造實行現場見證和文件見證兩種方式:
(1)現場見證的形式包括:
① 以巡視的方式監督生產制造過程,檢查使用的原材料、元件質量是否合格,制造操作工藝是否符合技術規范的要求等。
② 接到供貨方的通知后,參加合同內規定的中間檢查試驗和出廠前的檢查試驗。
③ 在認為必要時,監造代表有權要求進行合同內沒有規定的檢驗。如對某一部分的焊接質量有疑問,可以對該部分進行無損探傷試驗。
(2)文件見證指對所進行的檢查或檢驗認為質量達到合同規定的標準后,在檢查或試驗記錄上簽署認可意見,以及就制造過程中有關問題發給供貨方的相關文件。
2、工廠內的檢驗
1)監造內容的約定
當事人雙方需在合同內約定設備監造的內容,以便監造代表進行檢查和試驗。具體內容應包括:監造的部套(以訂購范圍確定);每套的監造內容;監造方式(可以是現場見證、文件見證或停工待檢之一);檢驗的數量等。
2)檢查和試驗的范圍
(1)原材料和元器件的進廠檢驗。
(2)部件的加工檢驗和實驗。
(3)出廠前預組裝檢驗。
(4)包裝檢驗。
供貨方供應的所有合同設備、部件(包括分包與外購部分),在生產過程中都需進行嚴格的檢驗和試驗,出廠前還需進行部套或整機總裝試驗。所有檢驗、試驗和總裝(裝配)必須有正式的記錄文件。只有以上所有工作完成后才能出廠發運。這些正式記錄文件和合格證明提交給采購方,作為技術資料的一部分存檔。此外,供貨方還應在隨機文件中提供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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