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備監理的定義與特點
設備監理指的是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由社會上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代表業主對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設備形成過程和最終形成的結果進行監理。
設備監理不同于政府機構為保證項目的運作符合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而對項目實施的行政監督。政府部門對項目的監督是由政府職能和項目特點所決定的,是從政府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這一職能的角度出發的,為此政府不僅要對項目決策、規劃、設計進行監督,還應對項目參與各方及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行為進行監督;而設備監理更加深入和具體,要達到對日常的細節活動進行監督的地步。
2.設備監理的依據
設備監理是根據監理合同的約定,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章、技術標準進行的。監理合同是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與設備監理單位就設備監理簽訂的合同。監理合同是一種委托合同。
3.設備監理的對象
設備監理的對象是設備的設計、采購、制造、安裝、調試等過程的質量、進度和投資等。
4.設備監理的范圍
設備監理的范圍應涉及建設項目中的各類成套和單體設備、信息系統的硬件及支持其運行的配套軟件的設計、采購、制造、安裝及調試過程。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等所需的,用于滿足工業生產工藝流程、形成生產能力的成套設備、重要單元設備,以及國家重點信息系統的重要硬件及支持其運行的配套軟件的設計、采購、制造、安裝、調試過程必須要納入到設備監理的范圍內。根據現行規定,下列建設項目的重要設備應當實施設備監理:
①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
②涉及國內生產安全及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實施監理的特殊項目;
③國家政策性銀行或者國有商業銀行規定使用貸款需要實施監理的項目。
以上設備監理的范圍是國家實行強制設備監理的建設項目的范圍,在這個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實行設備監理,但具體的設備監理任務并不是政府強行分配給設備監理單位的。
一項設備監理任務是由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在通過某種形式挑選出設備監理單位之后,通過合同委托給這個設備監理單位的。
5.設備監理工作的性質
設備監理工作的性質表現在它的規范性、專業性、公正性和獨立性。
設備監理單位是屬于咨詢行業的獨立法人單位,在經濟上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在受業主委托之后成為設備工程項目中獨立于業主和承包商的第三方,在經濟和行政上不依賴于業主和承包商,在監理業務上有其行業規則,在監理執業上有其職業道德。公正性的前提是獨立性。
6.設備監理工作的前提
開展設備監理工作的前提條件是設備監理單位在開始設備監理工作之前得到業主的委托。按照暫行規定的說明,監理合同的主要依據之一是業主與承包商簽訂的承包合同(供貨合同)。從字面上理解,應是承包合同在前,監理合同在后。但根據多年的咨詢和監理實踐總結的經驗,監理介入的時間越早,監理的效果就越好,監理工程師可以利用其豐富的經驗幫助業主選擇合適的承包商,選定合理的合同形式,從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項目的風險。因此,實際操作過程中較為適宜的順序應是監理合同在前,承包合同在后。
7.設備監理屬于項目管理的范疇
設備監理單位在進行設備監理活動時,與業主有合同關系,與承包商之間僅存在監理與被監理關系;承包商與業主有合同關系,同時必須要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督。設備監理工程師按承包商與業主簽訂的承包合同進行監督,以保證設備工程項目目標的實現。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設備監理單位根據業主授予的權力開展以進度、投資和質量為目標的控制工作、合同管理與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工作。
業主一般授予設備監理單位一些權利,一般有:
1)、工程規模、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的建議權;
2)、組織協調主持權;
3)、材料和工程質量確認權與否決權;
4)、實施進度和工期上的確認權和否決權;
5)、項目合同內工程價款支付和結算的確認權與否決權。
業主與承包商之間不再直接交涉,而是通過設備監理單位與承包商進行聯系。
設備監理單位根據與業主簽訂的監理委托合同為業主提供服務,承包商按其與業主簽訂的合同進行設備工程的設計、采購、制造、安裝和調試工作;
設備監理單位服務的宗旨是監督和控制承包單位全面履行承包合同。監理單位一方面要監督和控制承包商,另一方面還要維護承包商的合法權益,并積極幫助承包商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此外,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項目的各個參與方還要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
8.設備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和義務
(1)設備監理工程師在受聘的設備監理機構中應享有的權利
①代表設備監理機構獨立執行本專業設備工程監理任務,參與設備形成各過程的監理工作。
②對選擇設備工程設計、采購、制造、安裝、調試等過程提出合理化建議。
③對項目承包合同、技術方案、法規與標準、重要和關鍵的工藝規程、安裝與調試規程等技術文件與資料進行審核并提出修改意見。
④對設備形成的重要過程、關鍵部件的質量控制進行鑒證、檢驗和審核。
⑤對項目執行中費用撥付、追加、扣減提出建議,并對項目的進度情況進行監督。
⑥對項目執行中違反承包合同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行為提出勸告,并向有關方面和部門報告。
(2)設備監理工程師應履行的義務
①在合同期內公正、客觀地履行職責,根據所在設備監理機構賦予的職責,對其負責的監理任務承擔相應責任。
②為委托方提供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維護委托方的合法權益。
③不得參與對設備監理項目有影響的經濟技術活動。
④嚴格保守有關方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⑤只在一個設備監理單位執業。
作為咨詢工程師的一個組成部分,設備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咨詢工程師的職業道德。FIDIC組織認為,咨詢工程師充分有效的工作取決于兩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工程師必須不斷積累和提高他們的知識和技能,另一方面也要求社會尊重工程師們的道德公正性,信賴他們中的人員作出的評審,同時給予公正的報酬。為此,FIDIC組織認為咨詢工程師應遵循以下職業道德準則。
1)承擔對社會和職業的責任
①接受對社會的職業責任。
②尋求與確認的發展原則相適應的解決辦法。
③在任何時候,維護職業的尊嚴、名譽和榮譽。
2)不斷提高技能
①保持其知識和技能與技術、法規、管理的發展相一致的水平,對于委托人要求的服務采用相應的技能,并盡心盡力。
②僅在有能力從事服務時才接受委托人的服務要求。
3)正直性
在任何時候均為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行使其職責,并且正直和忠誠地進行職業服務。
4)公正性
①在提供職業咨詢、評審或決策時不偏不倚。
②通知委托人在行使其委托權時可能引起的任何潛在的利益沖突。
③不接受可能導致判斷不公的報酬。
5)對他人的公正
①加強“按照能力進行選擇”的觀念。
②不得故意或無意地作出損害他人名譽或事務的事情。
③不得直接或間接取代某一特定工作中已經任命的其他咨詢工程師的位置。
④在通知該咨詢工程師被取代并且接到委托人終止其先前任命的建議前不得取代該咨詢工程師的工作。
⑤在被要求對其他咨詢工程師的工作進行審查的情況下,要以適當的職業行為和禮節進行。
6)設備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紀律
①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關條例、規定和辦法等。
②認真履行設備監理合同所承諾的義務和承擔約定的責任。
③堅持獨立、公正的立場,公平地處理有關各方的合同爭議。
④不以個人名義在新聞媒介上刊登承攬設備監理業務的廣告。
⑤不損害他人的名譽。
⑥不泄露所監理的設備需保密的事項。
⑦不在任何設備廠商或材料、零部件供應商兼職。
⑧不擅自接受業主超出合同規定的津貼,也不接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禮金,不接受任何不公平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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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