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建設單位將一熱電廠建設工程項目的土建工程和設備安裝工程施工任務分別發包給某土建施工單位和某設備安裝單位。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核批準,土建施工單位又將樁基礎施工分包給一專業基礎工程公司。
建設單位與土建施工單位和設備安裝單位分別簽訂了施工合同和設備安裝合同。在工程延期方面,合同中約定,業主違約一天應補償承包方 5000 元人民幣,承包方違約一天應罰款 5000 元人民幣。
該工程所用的樁是鋼筋混凝土預制樁,共計 1200 根。預制樁由建設單位供應。
按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安排,規定樁基礎施工應從 5 月 10 日開工至 5 月 20 日完工。但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建設單位供應預制樁不及時,使樁基礎施工在 5 月 13 日才開工;5月 13 日至 5 月 18 日基礎工程公司的打樁設備出現故障不能施工;5 月 19 日至 5 月 22 日又出現了屬于不可抗力的惡劣天氣無法施工。
問題:
1、在上述工期拖延中,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
2、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索賠的程序如何?
3、設備安裝單位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應補償的工期和費用是多少?
4、土建施工單位應獲得的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各為多少?
正確答案:1、對于上述工程拖期,監理工程師可做出如下的處理:
(1)從 5 月 10 日至 5 月 13 日共 3 天,屬于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的拖期,應給予施工單位工期和費用的補償。
(2)從 5 月 13 日至 5 月 18 日共 6 天,屬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期,由施工單位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3)從 5 月 19 日至 5 月 22 日共 4 天,屬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期,施工單位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給予順延。
2、施工單位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 28 天內,向監理方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 28 天內,向監理方提出延長工期和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監理方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 28 天內給予簽復,或要求施工單位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監理方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 25 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施工單位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3、設備安裝單位的損失應由建設單位負責。因為設備安裝單位與建設單位有合同關系,它與土建施工單位無合同關系。
設備安裝單位應獲工期補償 3+6+4=13(天)。應獲費用補償為 13×5000=65000(元)
4、應予以補償的具體數額為: 土建施工單位應獲得的工期補償為 3+4=7(天)。
土建施工單位應獲得的費用補償這 3×5000-6×5000=-15000(元),即應扣款 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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