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考生全面的學習2014年設備監理師考試教材,小編特意為大家準備了2014設備監理師考試《合同管理》相關重點,希望對您的考試有所幫助!
設備采購合同 1、出賣人義務:(1)交付設備。 出賣人應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交貨方式提交符合規格、型號、標準、數量等約定要求的設備。設備采購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時,按以下法律規定交付設備:①設備質量條款約定不明確的,執行國家標準; ②交貨期限不明確的,可隨時或經催告要求交付設備。③交貨地點不明確的A需運輸的,應將設備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B、設備不需要運輸, a、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設備工程, b、不知道工程地點的,應在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④交貨方式不明確的,以利于出賣人交貨的方式交付設備。⑤交貨有關附加費用不明確的,由出賣人承擔有關交付費用。⑥對設備包裝方式沒有約定的,應符合通用的包裝方式,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設備的包裝方式。⑦對設備檢驗期限沒有約定的,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設備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設備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 ⑧對設備試用期間沒有約定的,由出賣人確定。(2)交付設備所有權和其他憑證。出賣人提交設備或者提取設備的單證,如商業發票、貨物提單等。出賣人交付設備所有權憑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3)接受設備檢驗。按照采購合同約定的設備驗收條款驗收。 1)憑樣品買賣的設備,出賣人交付的設備應當與封存的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2)異議的提出。出賣人提供的設備或配件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在約定的期間內提出書面異議。
2、買受人義務(1)支付價款。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地點、方式等條款支付價款。 1)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按照訂立合同時設備的通常價格計價; 2)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設備或者交付提取設備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設備或者交付提取設備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3)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買受人應當在收到設備或者提取設備單證的同時支付。(2)收取設備。買受人不得因設備包裝破損、數量短缺等原因拒絕接收設備。對于交接設備中及事后發現的瑕疵,買受人可制作、保留相關證據,在約定的期間內將設備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設備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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