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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履行抗辯權);
2)后履行一方抗辯權。規定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沒履行,后履行的可拒絕。
3)先履行一方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指后履行債務的發生財務惡化,可能影響正常履行,為保護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 喪失商業信譽;
④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即債務人本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而由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通過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但原債權人的地位不變。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指債務人取得債權人的同意,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并不因履行債務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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