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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
自物權又稱所有權,具有四種全能: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所有權的取得:
原始取得(直接取得所有權。方式有生產、沒收、收益、添附、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所有等 )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方式:買賣、受贈、繼承和其他合法方式等)
所有權的消滅:①轉讓所有權;②所有權的拋棄;③所有權客體的消滅;④所有權主體消滅;⑤所有權被強制消滅。
他物權:分為用益物權(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礦權)和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物權的保護:(1)請求確認物權。(2)請求排除妨礙。(3)請求恢復原狀。(4)請求返還原物。(5)請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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