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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備監理的依據
設備監理是根據監理合同的約定,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章、技術標準進行的。監理合同是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與設備監理單位就設備監理簽訂的合同。監理合同是一種委托合同。
3.設備監理的對象
設備監理的對象是設備的設計、采購、制造、安裝、調試等過程的質量、進度和投資等。
4.設備監理的范圍
設備監理的范圍應涉及建設項目中的各類成套和單體設備、信息系統的硬件及支持其運行的配套軟件的設計、采購、制造、安裝及調試過程。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等所需的,用于滿足工業生產工藝流程、形成生產能力的成套設備、重要單元設備,以及國家重點信息系統的重要硬件及支持其運行的配套軟件的設計、采購、制造、安裝、調試過程必須要納入到設備監理的范圍內。根據現行規定,下列建設項目的重要設備應當實施設備監理:
①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
②涉及國內生產安全及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實施監理的特殊項目;
③國家政策性銀行或者國有商業銀行規定使用貸款需要實施監理的項目。
以上設備監理的范圍是國家實行強制設備監理的建設項目的范圍,在這個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實行設備監理,但具體的設備監理任務并不是政府強行分配給設備監理單位的。
一項設備監理任務是由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在通過某種形式挑選出設備監理單位之后,通過合同委托給這個設備監理單位的。
5.設備監理工作的性質
設備監理工作的性質表現在它的規范性、專業性、公正性和獨立性。
設備監理單位是屬于咨詢行業的獨立法人單位,在經濟上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在受業主委托之后成為設備工程項目中獨立于業主和承包商的第三方,在經濟和行政上不依賴于業主和承包商,在監理業務上有其行業規則,在監理執業上有其職業道德。公正性的前提是獨立性。
6.設備監理工作的前提
開展設備監理工作的前提條件是設備監理單位在開始設備監理工作之前得到業主的委 托。按照暫行規定的說明,監理合同的主要依據之一是業主與承包商簽訂的承包合同(供貨合同)。從字面上理解,應是承包合同在前,監理合同在后。但根據多年的咨詢和監理實踐總結的經驗,監理介入的時間越早,監理的效果就越好,監理工程師可以利用其豐富的經驗幫助業主選擇合適的承包商,選定合理的合同形式,從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項目的風險。因此,實際操作過程中較為適宜的順序應是監理合同在前,承包合同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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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