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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設備監理師考試之化解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方結算難的風險

發表時間:2011/3/7 15:37:5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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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的實踐中,工程款的結算問題是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產生爭議最多的問題。常常發生發包人有意規避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干脆不進行工程結算,使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債權長期處于一個不確定的狀態,從而達到長期拖欠工程款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承包人拿著合同約定的結算文件,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結算文件中形成的工程款數額,請求判令發包人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而發包人卻提出,竣工結算文件是承包人單方作出的,沒有經過中介機構的評估和鑒定。因結算報告的遞交手續不完備、不規范,結算程序的事實認定困難。

從而導致案件審理期限的拖延,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那么,如何才能化解長期困擾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結算難的風險呢?為了解決此類問題,法律給了承包人一把“尚方寶劍”,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這一規定明確規定了發包人逾期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既不答復也不結算的法律后果,對發包人無限期拖延結算的行為進行了具體的制約,也就是說承包人依法送交規范的竣工結算文件,可以依法轉變成工程款結算的法定依據。這對于承包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講無疑是一把“尚方寶劍”。但是,承包人如何才能正確應運好這把“尚方寶劍”來化解結算難的風險,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否則,操作不當,將會導致不利或適得其反。

一、應注意建設工程合同中對竣工結算條款的約定

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形成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不但受法律保護,而且是雙方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根據,所以首先要將有關竣工結算的條款約定清楚明確。

如果是采用建筑行業的規范和標準的合同范本,那就按照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規定的有關條款,有關竣工結算文件形成的過程的約定大體如下: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文件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6)、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通用條款中有關爭議的約定處理。

如果沒有采用建設部規定的示范合同,而是,雙方另行約定的合同,或采用國際慣例的合同,則承包人尤其更應高度重視對結算條款的約定。承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當與發包人明確約定: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比如:“工程驗收竣工后,乙方提出工程結算并將有關文件資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文件天內審查完畢,到期未答復,視為同意”。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如果發包人逾期不予答復的,按照建設部第107號令《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規定處理”。也可引用財建(2004)369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但在引用時承包人應注意其中有關承包人應盡的義務。

二、應注意發包人對承包人提交的建設工程合同的最終結算資料簽收的問題

承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資料和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資料行為的確認是非常重要的。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和慣例,承包人給發包人遞交的結算報告應當是書面的,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也必須給承包人出具書面的憑證。如果承包人僅僅口頭告知發包人有關結算報告的內容等,是不產生導致結算依據的后果。而且如果僅僅是口頭的單方告知,也會導致在日后發生工程款結算糾紛時舉證的困難。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結算報告時,接收結算報告的主體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是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建筑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具體的代理人和地址,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內部具有收發責任和義務的部門,如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者蓋章。遞交結算報告的不適用留置遞交的方式。在司法實踐中,承包人以發包人不接收結算報告為由,主張由其單方提出的結算報告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承包人不能舉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向發包人遞交了結算報告,則不能產生將承包人提出的結算報告作為最終結算依據的法律后果。

三、應注意承包人對發包人怠于履行付款義務的催告問題

履行催告是否屬于承包人履行的義務問題。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的同時,還規定了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的內容。從民法理論尤其是《合同法》規定來看,催告往往是一種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前提,而且有一個合理期限。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條款中,催告行為是與產生付款并承擔相應工程款利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是被同時規定的。也就是說,承包人向發包人進行催告并不是產生結算依據的前置程序,不是一個必經的程序。司法實踐中,發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沒有進行催告而提出抗辯。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催告作為確定結算依據的前置程序,但并不影響承包人向發包人就工程款支付事宜進行催告。然而,需要承包人特別注意的是催告函是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而非督促結算。

總之,如果操作的規范,則承包人的工程款結算風險,會隨之化解,并可以防止發包人久拖不結工程款的行為發生,還可減少承包人的經濟損失,早日收回應收的資金,如果操作不當又可適得其反。所以,承包人如何防止發包人拖欠工程款,如何利用好法律賜給承包人的“尚方寶劍”是一項十分專業而仔細的事務。一定要引起承包人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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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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