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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建筑工程合同屬無效
在建筑工程糾紛的司法實踐中,建筑工程合同是否有效是首先要明確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業務經驗,筆者認為以下幾種情況會導致建筑工程合同的無效。
(一)合同主體不具備資格。根據規定,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和建筑經營資格。只有依法核準擁有從事建筑經營活動資格的企業法人,才有權進行承包經營活動,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屬于合同主體不符合要求的無效合同。
(二)借用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根據《建筑法》的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也就是說,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而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屬無效合同。
(三)越級承包。我國《建筑法》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在實踐中,有的建筑企業超越資質等級、經濟實力和技術水平等企業級別內容決定的范圍承攬工程,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問題。因此,法律明令規定,凡越級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屬無效。
(四)非法轉包。根據《合同法》第272條的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凡以上述禁止形式進行非法轉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屬無效合同。
(五)違反法定建設程序。建筑工程的發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必須遵循相應的法定程序,依法辦理土地規劃使用、建設規劃許可等手續。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發包人在建設項目發包中,有些項目法定程序為招投標,但有的發包人擅自發包給關聯企業,有的發包人形式上采用了招投標的方式,但采取暗箱操作或泄露標底或排斥競標人。另外,工程發包后,有些承包人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就擅自開工。如存在以上違法事實,這樣的建筑工程合同也往往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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