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
一、承攬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1、概念: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協議。常見的承攬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2、特征:
1) 設備承攬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
2) 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完成工作成果;
3) 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4) 承攬合同是諾成性、不要式合同。
二、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三、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承攬人的義務
1)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
2)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接受定做人檢驗材料。
3)對定做人提供的材料,及時檢驗。
4)接受定做人監督檢查。
5)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6)交付工作成果。承攬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
7)對工作成果質量負責。
8)發現定做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承攬人應當及時通知定做人。
9)保守秘密。
2.定做人的義務
1) 協助承攬人完成工作。
2) 支付報酬。
3) 按約定提供材料。
4) 不得隨意變更工作事項、范圍。
5) 及時答復承攬人有關“定做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通知”。
6) 定做人應當驗收工作成果。
四、承攬合同的其他規定
1.承攬人的留置權
承攬合同屬于法定可以采用留置擔保形式的合同。
定做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材料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在傳統法學理論中,留置標的只能是有形動產。
2.承攬合同中風險承擔
承攬合同中的風險是指承攬物、原材料在合同履行期間因意外原因發生損壞或滅失。
關于風險承擔原則,一是物主風險制(標的物所有權人承擔風險);二是占有風險制(標的物控制人承擔風險);三是違約方風險制。
承攬合同標的物風險采用占有風險制或違約風險制,即風險在承攬人完成工作成果,并將成果交付定做人時轉移于定做人。如果定做人對工作成果領受遲延,致使承攬人應該交付工作成果而未能交付的,其風險依然轉移于定做人。定做人提供原材料的,原材料的風險自定做人將原材料交付定做人時轉移于承攬人。
3.共同承攬
共同承攬合同簽訂時,定做人不是與兩個以上承攬人分別訂立承攬合同,而是將所有承攬人作為另一方主體,簽訂一個承攬合同,承攬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4.定做人的合同解除權
承攬合同任何一方實質性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法律責任。
定做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一規定賦予了定做人單方解除承攬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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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