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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設備監理師考試《合同管理》名詞解釋10

發表時間:2014/3/25 13:01:0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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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人的權利:1、監理人有權獲取監理費。2、監理人在監理服務中有權行使授權規定的權力。3、監理人在監理服務中有權行使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賦予的權利。4、監理人在實施監理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違約責任:(1)賠償可預見損失原則(2)最高限額原則——賠償的總額不超過合同中規定的最大賠償限額。即不超過監理酬金的總額(扣除稅金)(3)比例原則——違約方僅按比例對自己應負的部分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根據影響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監理費包括監理報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額外服務)和監理費用(委托人應預付所必須的交通、住宿費;監理人自帶的檢測設備、材料計入監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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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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