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監理師考試時間為9月6、7日。為幫助考生全面的學習2014年設備監理師考試教材,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14設備監理師考試合同管理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的考試有所幫助!
新黃皮書
1、工程師的權力和職責
<1>工程師可以行使的權力
①合同規定的 ②隱含的必然屬于工程師的權力
<2>工程師不可以行使的權力
①修改合同
②解除任何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規定的任何工作、義務或職責
③專用條件中闡明的雇主限制的權力
<3>工程師行動的效力
①應認為代表雇主執行(不是獨立的第三方,但行動要公正)
②工程師和工程師助手作出的行動具有相同效力
③工程師的行動不應使承包商免責
④工程師向雙方發出的關于商定或確定的通知雙方當事人均應履行
2、工程師對承包商的預防性監督與控制
<1>承包商代表(項目經理)的任命、撤換、暫離現場都應取得工程師同意,
<2>對分包行為:
① 承包商建議的分包應事先取得工程師同意,兩類分包商除外:
a、材料供應商 b在合同中指明的分包商
②分包商的開工日期應通知工程師(提前28天)
③分包商違約追究承包商責任(分包商承擔連帶責任)
④反對指定分包商時應通知工程師認可
<3>承包商設備進入現場后要移出現場,應經工程師同意
<4>工程師應督促承包商每月一次提交進展報告(一式六份)
3、工程師對承包商設計義務的監控
<1>審核和或批準承包商文件
<2>審核不符合,由承包商自費修正后,重新提交審核
<3>根據需要可指示承包商立即編制進一步文件
<4>對承包商提供的竣工圖審核
4、工程師對承包商質量義務的監控
<1>檢驗
l 在生產加工和實施期間對材料、工藝進行檢查、檢驗、測量和試驗;
l 審查制造和加工進度;
l 對隱蔽工程檢查、試驗、測量或檢驗;
<2>試驗
l 與承包商商定對生產設備、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作規定的試驗;
l 工程師可以改變試驗細節或指示作附加試驗;
l 承包商應提供試驗報告。
<3>拒收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設備、材料、設計或工藝。
<4>竣工試驗——三個順序(啟動前、啟動、試運行試驗)
l 證實竣工試驗報告和結果
l 監督延誤的試驗(應通知承包商在21天內進行)
l 試驗未通過時要求重新試驗——重復試驗——拒收
讓步接收(減價)
l 工程師頒發接收證書
正常接收(接受申請 28天內 處理申請)
<5> 頒發履約證書——
竣工試驗通過并頒發了接收證書后,相應缺陷通知期保修期屆滿后
l 確認——全部或部分工程缺陷責任期已終止
l 頒發履約證書可證實承包商義務已基本完成(但合同尚未結束,即仍有效,可能還有一些其他義務)。
l 被視為對工程的認可。
5、工程師對工期的監控
<1>通知開工日期(至少提前7天)
<2>接收并審核承包商的進度計劃(收到開工期通知28天內)
<3>指示暫時停工、持續的暫時停工
<4>復工令
<5>延長工期(原因、處理)
<6>誤期索賠(原因、處理)
6、支付管理
(1)期中支付程序(申請、頒發付款證書、支付)
(2)工程師頒發期中付款證書的要求:(收到申請后28天內處理、審核(同意、不同意、理由)、發業主、承包商)
(3)工程師頒發最終付款證書的要求:(收到履約證書56天內報最終報表→工程師商定(28天內)頒發證書,發送雇主(56天內支付))
7、爭端解決
<1>DAB(調解組織、組成規定)
同意→執行
<2>決定程序:書面報告 84天內 作決定
不同意→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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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