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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監理管理暫行辦法》國質檢質聯[2001]174號中規定:國家發展計劃部門、國家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共同負責設備監理活動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設備監理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實施行政監督;
(二)委托有關行業自律組織對設備監理單位資格和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進行管理;
(三)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和國家發展計劃部門、國家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核準,頒發《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
(四)對所發證書的單位和人員進行監督、復審,提出有關證書的延續、變更和暫停、吊銷的意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具體負責設備監理活動的管理,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協助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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