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管理
第三十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完善內部合規檢查制度,將營業部合規檢查納入期貨公司統一合規檢查工作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期貨公司合規檢查部門應當每年對營業部的經營合規情況進行1次以上現場檢查,檢查包括以下事項:
(一)營業部負責人履職情況及從業人員執業情況;
(二)營業部崗位設置情況及人員資格情況;
(三)營業場所及設施合規情況;
(四)營業部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
(五)期貨公司統一結算、統一風險管理、統一資金調撥、統一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執行情況;
(六)信息技術系統運行情況;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在完成營業部合規檢查1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情況和發現的問題報告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
期貨公司應當留存營業部的合規檢查報告,并于每年3月底前將期貨公司上一年度對營業部的合規檢查報告報送公司住所地派出機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營業部不符合本規定有關要求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四條營業部負責人自行離職未履行本規定第九條有關程序的,派出機構可以依法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并將營業部負責人的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第三十五條派出機構在對營業部負責人離任審計報告審查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營業部合規經營的情況,要求期貨公司增加合規檢查次數。
第三十七條派出機構對營業部采取限期整改、暫停業務、撤銷許可證等監管措施的,應當將采取監管措施的相關文件抄送期貨公司及公司住所地派出機構;營業部在上述事項發生后3個工作日內向期貨公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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