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07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后續審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后續審計活動,提高審計效果,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后續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跟蹤檢查被審計單位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改進效果,而進行的審查和評價活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采取糾正措施,是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所采取的糾正措施是否及時、合理、有效,是內部審計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或者與被審計單位約定的期限內實施后續審計。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可以適時安排后續審計工作,并將其列入年度審計計劃。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如果初步認定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已采取了有效的糾正措施,可以將后續審計作為下次審計工作的一部分。
第八條 當被審計單位基于成本或者其他方面考慮,決定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不采取糾正措施并做出書面承諾時,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向組織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報告。
第三章 后續審計程序
第九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編制后續審計方案,對后續審計作出安排。
第十條 編制后續審計方案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重要性;
(二)糾正措施的復雜性;
(三)落實糾正措施所需要的時間和成本;
(四)糾正措施失敗可能產生的影響;
(五)被審計單位的業務安排和時間要求。
第十一條 對于已采取糾正措施的事項,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判斷是否需要深入檢查,必要時可以提出應在下次審計中予以關注。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后續審計的實施過程和結果編制后續審計報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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