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分級管理,大批藥店不能賣處方藥
近日,烏魯木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烏魯木齊市藥品零售企業分級管理設置標準(試行)》。指出按照企業經營范圍、經營類別、藥學技術人員服務能力及經營條件的不同,將藥品零售企業劃分為一、二、三級。
(圖片截取于烏魯木齊人民政府網)
按照要求,一級零售企業將不能銷售處方藥。
藥店服務能力越高品類越多,其中,對機構與人員的要求如下:
一級零售企業:經營類別為乙類非處方藥
1、企業負責人應具有高中(含)以上學歷。
2、企業質量負責人應具有高中(含)以上學歷,經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培訓合格。
3、藥學技術人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學歷,并經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培訓合格。
二級零售企業:經營類別為非處方藥,處方藥(禁止類、限制類藥品除外),中藥飲片
1、在市區的企業負責人應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許可證有效期滿換證企業,企業負責人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并經藥監部門培訓合格上崗;設在鄉(鎮)的二級零售企業負責人應具有高中(含)以上學歷。
2、中心城區、非中心城區企業質量負責人應配備至少一名藥師 或中藥師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經營中藥飲片的企業必須配備1名中藥師或中醫學專業中專以上(含醫學)專業技術人員;
設在鄉(鎮)、農牧團場二級零售企業質量負責人應配備藥士、中藥士或藥學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經營中藥飲片的企業必須配備1名中藥士或中醫學專業中專以上(含醫學)專業技術人員;
設在村、連隊二級零售企業質量負責人應配備藥學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的人員或按照國家局《關于加強縣以下農村藥品零售企業藥學從業人員培訓工作的通知》要求配備相關人員。
3、中心城區、非中心城區藥學技術人員應配備至少一名藥師 或中藥師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經營中藥飲片的企業必須配備1名中藥師或中醫學專業中專以上(含醫學)專業技術人員;
設在鄉(鎮)、農牧團場藥學技術人員應配備藥士、中藥士或藥學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經營中藥飲片的企業必須配備1名中藥士或中醫學專業中專以上(含醫學)專業技術人員;
設在村、連隊藥學技術人員應配備藥學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的人員或按照國家局《關于加強縣以下農村藥品零售企業藥學從業人員培訓工作的通知》要求配備相關人員。
三級零售企業:經營類別為非處方藥,處方藥(禁止類藥品除外),中藥飲片
1、企業負責人應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2、中心城區、非中心城區、設在鄉(鎮)企業質量負責人應配備至少2名藥師。企業質量管理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3、中心城區、非中心城區、設在鄉(鎮)、農牧團場藥學技術人員應配備至少2名藥師。營業期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以上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暫停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并向公眾告知當地藥品監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分級管理執業藥師成關鍵
11月30日,一篇“大地震,大批藥店不能賣處方藥!”的文章引發了平臺讀者對藥店分類分級管理的質疑。
網友@王保義:這不是又恢復到02年前的樣子了嗎,那時候就是有處方藥店和非處方藥店兩種經營模式。政策就像人迷了路,走來走去又回到起點。
確實如此,但以目前藥店分類分級管理要求以及市場情況來看,無疑透入了兩點:第一引導藥品零售企業配備執業藥師;第二管制違規銷售處方藥問題。
網友@仲夏之秋:自古為醫藥之業,實為民生,藥鋪,藥房,藥店,皆為百姓疾苦所設。如何銜接好醫師、處方藥、藥店、執業藥師這四種類別在藥店的功用,是做好監管醫藥的核心問題,對于駐店醫師藥師人員的待遇還望酌情提高。賣好藥,賣對藥,醫藥通力協作才能走的更遠。
對于藥店,結合分類分級管理要求來看,如果藥店想要經營更多品類,沒有配備執業藥師或只能劃分為一級零售企業了。
早有安排,將全國推廣
今年11月,商務部向湖南等十省市和自治區的商務主管部門發函,征求“零售藥店分類分級管理意見”。根據服務能力,將零售藥店在同一類別內由低到高劃分為A、AA、AAA三個等級。
并于13日起向湖南、湖北、河北、吉林、上海、浙江、江西、海南、青海、寧夏等省市和自治區的商務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各方意見于11月22日前書面反饋至商務部市場秩序司。
這也意味著被大眾關注多年的零售藥店分類分級實施已正式提上日程。 接下來,就是試點、全國推廣了。
(責任編輯: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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