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云南2018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報名時間為2018年3月8日00:00時起至3月22日24:00時止;準考證打印時間為2018年5月28日09:00起;
云建建函〔2018〕39號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
2018年度云南省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滇中新區規劃建設管理部,有關企業及考生:
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2018年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統考卷)有關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18〕7號)要求和云南省有關文件精神,2018年度云南省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定于6月2至3日舉行。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報名時間
2018年3月8日00:00時起至3月22日24:00時止。
二、考試科目及大綱
考試共設《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三個科目。其中《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和機電工程6個專業類別。
2018年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統考卷)依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4年版)命題。
三、考試時間及科目安排
6月2日
建設工程施工管理 09:00~12:00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14:00~16:00
6月3日
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 09:00~12:00
四、報考條件
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科以上學歷,并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其他相近專業滿5年)的人員。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及其他相近專業參見附件2。
學歷或學位,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學歷或學位。
五、考試報名和資格審查
(一)考試報名和資格審查均通過云南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網(http://119.62.114.115//)完成。主要步驟有:注冊、申請報名、簽訂承諾書、考試資格審查、打印準考證。
(二)2018年度云南省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資格審查和報名流程見附件1。
(三)考生確認網上資格審查成功后,請于2018年5月28日09:00起登陸報名網站打印準考證,并按準考證要求參加考試。
(四)考生需對報名時填寫上傳的信息負責,報名期間發現錯誤要及時更改,考試期間發現考生準考證上的信息與考生身份證上信息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的同音字、繁簡字、異體字、身份證號數字不一致、照片模糊、照片不一致等)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六、考試注意事項
(一)考生參加考試時應仔細閱讀試卷卷本扉頁和答題卡上的相關要求,不按相關要求及規定作答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二)《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兩個科目為客觀題,要求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作答。《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試卷包括主觀題和客觀題兩部分,客觀題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作答,主觀題用黑色碳素筆在答題紙指定區域內作答。
(三)考生須攜帶準考證和二代身份證原件參加考試。兩證不全者不得參加考試。考生應考時,只能攜帶2B鉛筆、橡皮、黑色碳素筆,無聲無文本編程功能的計算器。草稿紙由考點統一配發,考后與試卷一并收回。
七、相關要求
(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實行考試資格審查與執業注冊掛鉤管理。考試通過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在辦理執業注冊手續時,所提供的相關材料信息與考試資格審查信息不一致(或不符合報考條件、報考范圍及其他規定的),不予辦理注冊手續。對上報信息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資格審查和考試報名工作時間短、任務重,各州(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宣傳及相關咨詢服務工作。
(三)資格審查實行承諾制。考生對所填寫的報考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所學專業、受聘單位、從業年限等)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因填報信息錯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四)考試前,考生填報信息有誤需修改的,由考生本人持書面修改申請(加蓋企業公章、申請人簽字、法人簽字),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學歷證書原件、復印件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滇池路西貢碼頭龐貝街12-3號申請修改。信息修改截止至2018年5月25日17:00。
(五)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社部令第31號)執行。(《刑法修正案(九)》及人社部第31號令的告知部分內容詳見附件3)
(六)考試成績公布及證書辦理等事宜,請考生關注云南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網發布的后續通知。
聯系電話:0871—64163856,64321225、64109371(8017)。
附件:1.2018年度云南省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資格審查和考試報名流程
2.工程及工程經濟類專業對照表
3.刑法修正案(九)及人社部12號令的告知部分內容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2月28日
附件1
2018年度云南省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資格審查報名流程
1.考生登錄云南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網(http://119.62.114.115/),點擊右側欄“二級建造師考試報名”窗口進入“云南省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資格審查報名系統”注冊用戶并登錄系統;
2.考生閱讀并簽署《云南省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資格審查誠信承諾書》;
3.2018年度云南省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資格審查及考試報名方式分為“新申請報名”和“續考報名”:
“新申請”適用于2017年未參加資格審查的考生或者2017年資格審查合格,但關鍵信息發生了變化的考生。考生填報基本信息并保存后,上傳本人近期照片。
“續考”適用于2017年資格審查合格、關鍵信息未發生變化并至少通過一科的考生。如“續考”菜單提取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考生請點擊“新申請”菜單進行填報,更正個人信息。
注:關鍵信息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證件號碼、畢業學校(全稱)、畢業時間、所學專業(全稱)、學歷、企業名稱(全稱)。
4.申請表中考區選擇說明:此處選擇的考區就是考生實際進行考試的地區,請按照實際需求進行選擇。具體的考點由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考試中心統一進行安排,安排情況詳見準考證;
5.考生確認信息無誤后保存并上報;
6.信息填報完成后保存上報,等待審查。審查通過即為報名成功,審查不通過,但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可在報名截止時間之前,根據系統內的審查意見,攜有關證明材料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滇池路西貢碼頭龐貝街12-3號進行政策咨詢和現場復核;
7.參加二級建造師考試報名條件改革試點的省內高校,需簽訂參加試點承諾書,并統一負責符合有關條件的考生報名;
8.準考證打印:考生可于2018年5月28日09:00起登錄云南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網(http://119.62.114.115/),點擊右側欄“二級建造師考試準考證打印”窗口進入“云南省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資格審查報名系統”,登錄系統后打印準考證。
附件2
附件3
刑法修正案(九)及人社部第31號令的告知部分內容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請各位考誠信參考,遠離違紀行為。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社部令第12號》執行。部分內容如下:
刑法九修正案部分內容: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節選):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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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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