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07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內部審計機構對外部審計工作質量的評價工作,有效利用外部審計成果,提高內部審計效率和效果,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是指由內部審計機構對外部審計工作過程及結果的質量所進行的評價活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適當的標準對外部審計工作質量進行客觀評價,合理利用外部審計成果。
第五條 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可以按照評價準備、評價實施和評價報告三個階段進行。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挑選具有足夠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對外部審計工作質量進行評價。
第三章 評價準備
第七條 在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之前,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評價活動的必要性;
(二)評價活動的可行性;
(三)評價活動預期結果的有效性。
第八條 在決定對外部審計工作質量進行評價后,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編制適當的評價方案。評價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評價目的;
(二)評價的主要內容與步驟;
(三)評價的依據;
(四)評價工作的主要方法;
(五)評價工作的時間安排;
(六)評價人員的分工。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取得反映外部審計工作質量的審計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詳細了解外部審計所采用的審計依據、實施的審計過程及其在審計過程中與組織之間進行協調的情況。
第十一條 如有必要,內部審計機構可以與外部審計機構就評價事項進行適當的溝通。
第四章 評價實施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時,應當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一)外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獨立性與客觀性;
(二)外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三)外部審計人員的職業謹慎性;
(四)外部審計機構的信譽;
(五)外部審計所采用審計程序及方法的適當性;
(六)外部審計所采用審計依據的有效性;
(七)外部審計所獲取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時,應當充分考慮其與內部審計活動的差異。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時,可以采用審核、觀察、詢問等常用方法,以及與有關方面進行溝通、協調的方法。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評價工作過程及結果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中。
第五章 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做出外部審計工作質量評價結論之前,應當征求組織內部有關部門和人員的意見。必要時,內部審計人員也可以就評價結論與被評價的外部審計機構進行溝通。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完成外部審計工作質量評價之后,應當編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一般包括下列要素:
(一)評價報告的名稱;
(二)被評價外部審計機構的名稱;
(三)評價目的;
(四)評價的主要內容及方法;
(五)評價結果;
(六)評價報告編制人員及編制時間。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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