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4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對舞弊行為進行檢查和報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中對舞弊行為進行檢查和報告,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舞弊,是指組織內、外人員采用欺騙等違法違規手段,損害或者謀取組織利益,同時可能為個人帶來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組織管理層對舞弊行為的發生承擔責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實施內部控制,預防、發現及糾正舞弊行為是組織管理層的責任。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在實施的審計活動中關注可能發生的舞弊行為,并對舞弊行為進行檢查和報告。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檢查和報告舞弊行為時,應當從下列方面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一)具有識別、檢查舞弊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在實施審計項目時警惕相關方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風險;
(二)根據被審計事項的重要性、復雜性以及審計成本效益,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三)運用適當的審計職業判斷,確定審計范圍和審計程序,以檢查、發現和報告舞弊行為;
(四)發現舞弊跡象時,應當及時向適當管理層報告,提出進一步檢查的建議。
第七條 由于內部審計并非專為檢查舞弊而進行,即使審計人員以應有的職業謹慎執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也不能保證發現所有的舞弊行為。
第八條 損害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是指組織內、外人員為謀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騙等違法違規手段使組織經濟利益遭受損害的不正當行為。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收受賄賂或者回扣;
(二)將正常情況下可以使組織獲利的交易事項轉移給他人;
(三)貪污、挪用、盜竊組織資產;
(四)使組織為虛假的交易事項支付款項;
(五)故意隱瞞、錯報交易事項;
(六)泄露組織的商業秘密;
(七)其他損害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行為。
第九條 謀取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是指組織內部人員為使本組織獲得不當經濟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獲得相關利益,采用欺騙等違法違規手段,損害國家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利益的不正當行為。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支付賄賂或者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者不真實的資產;
(三)故意錯報交易事項、記錄虛假的交易事項,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誤解而作出不適當的投融資決策;
(四)隱瞞或者刪除應當對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從事違法違規的經營活動;
(六)偷逃稅款;
(七)其他謀取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行為。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檢查和報告舞弊行為時,應當特別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 評估舞弊發生的可能性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查和評價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時,應當從以下方面對舞弊發生的可能性進行評估:
(一)組織目標的可行性;
(二)控制意識和態度的科學性;
(三)員工行為規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業務活動授權審批制度的有效性;
(五)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性;
(六)信息系統運行的有效性。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除考慮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還應當考慮下列可能導致舞弊發生的情況:
(一)管理人員品質不佳;
(二)管理人員遭受異常壓力;
(三)業務活動中存在異常交易事項;
(四)組織內部個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存在較大沖 突。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可能發生的舞弊行為的性質,向組織適當管理層報告,同時就需要實施的舞弊檢查提出建議。
第四章 舞弊的檢查
第十四條 舞弊的檢查是指實施必要的檢查程序,以確定舞弊跡象所顯示的舞弊行為是否已經發生。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進行舞弊檢查時,應當根據下列要求進行:
(一)評估舞弊涉及的范圍及復雜程度,避免向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員提供信息或者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誤導;
(二)設計適當的舞弊檢查程序,以確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三)在舞弊檢查過程中,與組織適當管理層、專業舞弊調查人員、法律顧問及其他專家保持必要的溝通;
(四)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以避免損害相關組織或者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舞弊的報告
第十六條 舞弊的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組織適當管理層或者董事會報告舞弊檢查情況及結果。
第十七條 在舞弊檢查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時,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及時向組織適當管理層報告:
(一)可以合理確信舞弊已經發生,并需要深入調查;
(二)舞弊行為已經導致對外披露的財務報表嚴重失實;
(三)發現犯罪線索,并獲得了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證據。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完成必要的舞弊檢查程序后,應當從舞弊行為的性質和金額兩方面考慮其嚴重程度,并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舞弊行為的性質、涉及人員、舞弊手段及原因、檢查結論、處理意見、提出的建議及糾正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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