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審計廳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廳
關于2015年度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
考試報名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行委)審計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企事業單位內審機構,中央駐青單位內審機構,社會審計組織,廳機關各單位、派出審計局:
根據審計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關于2015年度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及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審考辦字〔2015〕1號)精神,今年全國審計專業技術初、中、高級資格考試青海考區的考試定于2015年10月18日在西寧統一進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關政策規定
(一)初、中級資格考試按照《審計署、人事部關于修訂印發〈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審人發〔2003〕4號)的規定實施(詳見附件)。
(二)根據審計署、人事部印發的《高級審計師評價辦法(試行)》人發〔2002〕58號)規定,參加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的人員,須大學專科畢業,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資格后,從事審計工作滿6年;或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資格后,從事審計工作滿5年;或獲得碩士學位,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資格后,從事審計工作滿4年;或獲得博士學位,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資格后,從事審計工作滿2年。
二、組織管理
全省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工作在青海省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進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審計廳人事處(以下簡稱省考辦),負責辦理考試工作的具體事宜。各單位接到通知后,要積極宣傳,廣泛動員,鼓勵符合條件人員報考。
三、報考事項
(一)報名方式。
2015年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青海考區的報名實行網上報名,現場(省考辦)審核的方式。報考人員須在規定的報名期限內登錄http://www.auditexam.cn,按照網上報名要求、流程及步驟進行操作。
(二)報名與審核時間。
網上報名時間為2015年5月5日至6月1日,逾期不予補報;審核時間為5月5日至6月5日。
(三)考生報名流程。
1、閱讀報名須知、報名條件和報名流程。
報考人員進入報名網站后,應仔細閱讀“報名須知”,了解報名“常見問題”、“報名條件”和“報名流程”,詳細了解掌握報名政策和具體要求,做好各項報名資料準備工作。
2、注冊用戶。
為保證報名信息的安全性,報考人員須注冊后才可進行網上報名操作。考生注冊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證號將引用到報名信息中,請務必保證信息正確。
3、填寫報名信息。
報考人員登錄到報名界面,選擇報名地點“XX省(市)”,閱讀XX省(市)報考須知,按照報名系統提示,真實、準確填寫本人信息。
4、上傳電子照片。
報考人員應當按照報名系統提示,參照標準樣片,上傳符合規定的本人電子證件照片。具體要求是:
(1)本人近三個月內的正面、免冠、彩色(藍、紅、白色底均可)電子證件照片。照片必須清晰完整,顯露雙肩、雙耳、雙眉,不得佩戴首飾。
(2)電子照片標準尺寸為413像素(寬)×626像素(高),文件類型為jpg格式,40KB ≤文件大小≤100KB。
(3)報考人員可參照網上報名平臺上的《電子照片制作指南》,編輯提交符合規定格式和文件大小的照片。
(4)不得對照片內容進行拉伸、液化等ps操作,不得上傳全身照、風景照、生活照、背帶(吊帶)衫照、藝術照、側面照、不規則手機照等。
(5)報名人員上傳的電子證件照片將作為準考證等唯一使用的照片,請務必按要求上傳,妥善保管。
5、報名信息確認、打印考試資格申報表。
報考人員須進行報名信息確認,下載并打印《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報名信息一經確認,就不能更改。報考人員需要仔細核對后再進行報名信息確認操作。
6、現場資格審核和繳費。
報考人員需持學歷證書,身份證,初、中級資格證書原件,本人單位審核批準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報表》,于規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審核:西寧市區的考生由省考辦現場審核、收費;各市、州審計局組織對本地區考生的信息進行初審和預收費用,務于5月28日前將本地區考生初審資料和預收費用報送省考辦進行復審、收費、確認。
考生在現場審核、繳費后應于6月1日前上網查詢自己的狀態是否為已審核,如有疑問與省考辦聯系。
7、網上下載打印準考證。
網上報名成功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9月22日至10月18日),登錄http://www.auditexam.cn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彩色、黑白打印均可),自行打印的準考證務必清晰,能夠準確識別面部特征以及相關信息。報考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參加考試。
(四)考務費用:初中級資格報名費,根據原省計委、財政廳《關于重新核定全省審計、統計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青計收費〔2004〕149號)規定,每人每科64元(兩科128元);高級資格報名費,根據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廳《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青發改收費〔2013〕1335號)規定,每人每科75元(兩科150元)。
四、考試時間及科目
全國統一考試時間為2015年10月18日
(一)初、中級資格考試時間。
上午 09:00-11:30 審計專業相關知識
下午 14:00-16:30 審計理論與實務
(二)高級資格考試時間。
上午09:00-12:00 經濟理論與宏觀經濟政策
下午14:00-17:00 審計理論與審計案例分析
五、參考資料
(一)初、中、高級資格考試大綱可在審計署考試中心網站免費下載,網址 http://www.auditexam.cn。
(二)初、中級考試學習參考書為《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2015年修訂版),共2冊,上冊為《審計專業相關知識》,下冊為《審計理論與實務》,全套定價65元。
審計署考試中心修訂了《2015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復習指南》(適用于初、中級應考人員學習參考),內容除各章學習要求、學習重點、練習題外,還包括往年初、中級資格考試試卷與標準答案,定價50元。
(三)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學習參考書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研究》《金融理論研究》《財政理論研究》《財務會計和財務管理理論研究》《審計理論研究》和《審計技術方法》共6冊。其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研究》《金融理論研究》《財政理論研究》為2012年新版,《財務會計和財務管理理論研究》為2010年版,其他為2005修訂版,全套定價205元。
審計署考試中心根據《2015年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大綱》修訂了《2015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復習指南》,內容除重點內容講解、例題與解題指導、審計案例分析外,還包括往年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試卷與參考答案,定價50元。
(四)初、中、高級資格考試學習參考書的征訂由省考辦負責。需要資料的個人和各單位,請在5月25日前將本地區報名人數和考試教材的訂購數量報省考辦,以便省考辦及早與署考辦聯系訂購。
聯系地址:西寧市城西區五四大街41號(青海省審計廳人事處1405室)
聯 系 人: 王忠明 強世雄
聯系電話: 0971-6182538 6182540
傳 真: 0971-6182500
青海省審計廳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4月17日
附件
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審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人才,進一步調動審計專業人員工作積極性,更好地履行憲法賦予的審計監督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家關于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審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和中級(審計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
第三條 按本規定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審計專業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擇優聘任。
第四條 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良好職業道德;
(二)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有關財經法規和制度,無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四)從事審計、財經工作。
第五條 參加初級資格考試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學歷。
第六條 參加中級資格考試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5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4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2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審計,財經工作滿1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第七條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由審計署和人事部共同負責。
審計署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組織考試命題,實施考試工作,統一規劃并組織或授權組織培訓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審計署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審計部門和人事部門共同負責,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八條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初、中級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相應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由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審計署聯合用印,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審計專業中級資格的外語要求另行規定。
第九條 取得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審計署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的繼續教育。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3年內不得再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涂改學歷、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第十一條 本規定第六條所稱的從事審計、財經工作年限,其截止時間為考試年度當年12月31日。
第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從事審計、財經工作的人員。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2月25日由審計署、人事部聯合發布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同時廢止。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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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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