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決定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的部分內容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和第七條中的“環境保護部”修改為“生態環境部”。將第六條中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二、對項目類別、環評類別部分內容予以修改。修改內容見附件。
本決定自4月28日起施行。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修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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