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對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要求有何特殊規定?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時,只需具備該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三)項規定的條件。即,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考查一般不作為必要條件。但其所在省份的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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