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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下半年教師資格證考試(面試)成績查詢入口已開通 || 面試成績有效期
湖州市2018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考點公告
溫馨提示:
1、請考生認真學習準考證上的《考生須知》及以下的《考生守則》、《浙江省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考場規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錄一)》;
2、必須憑有效身份證(其他一律不可)、準考證二證進入指定考場,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
3、考生筆試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離開考場。出場后不得重返考場。
4、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草稿紙離開考場。
5、準考證打印時間:考前3-5天網上自己打印。
一、考試日程安排:
2018年上半年筆試考試時間為3月17日,筆試各科考試時間均為120分鐘。各科目均采取紙筆方式考試。
二、考點安排
本次考試設2個考點考場:
1、初中、高中、中職類考生考點設在:浙江信息工程學校
地址:湖州市長興路1299號
2、小學、幼兒園考生考點設在:湖州藝術與設計學校
地址:湖州市長興路1388號
注:考生于2018年4月19日登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站(www.ntce.cn)查詢筆試成績。上半年面試報名及現場信息確認時間大約為:2018年4月19日-22日。上半年面試日期暫定為2018年5月19-20日;具體以浙江省教育考試網公告為準。
三、用 餐
考試當日中午考點學校食堂對外開放,考生按自已意愿選擇是否在考點學校用餐。考試當日在學校內設點售賣午餐券,需要用餐的考生可在考點食堂內就餐。
四、考生須知
1. 考生須攜帶本人“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入場,“兩證”缺一不可。如“準考證”上的“姓名”和“身份證號”信息與“居民身份證”上不一致,不得參加考試。
2. 考生應在考前30分鐘到達考點,在考前20分鐘進入指定考場,按照監考員指令順序入場。開考后遲到15分鐘以上者,不得進入考場。
3. 考生入場后,須按指定座位就座,將“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驗。考生入場至考試結束,未經監考員允許一律不得擅自離開座位和考場。
4. 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考試文具進入考場(如2B鉛筆、藍色或黑色鋼筆、簽字筆等)。嚴禁攜帶書籍、資料、包等物品,以及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如手機等),如有違反,將按照作弊處理。
5. 考生須在答題卡各題目規定的答題區域內作答,錯答區域或者超出規定區域的作答內容無效。如遇試卷分發錯誤、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向監考員詢問。
6. 考生應誠信參加考試,并自覺服從監考員及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7. 考生如有違紀、作弊等行為,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如情節嚴重、觸犯刑法,將報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8. 因考點車位有限,考試當日將無法滿足考生停車位需求,為避免因無法停車而延誤考試,請考生選乘公共交通到達考點。
特別提示: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本修正案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附1
紙筆考試考生守則
一、考生應嚴格遵守《誠信考試承諾書》所作的承諾。
二、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三、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考生必須憑有效身份證、準考證進入指定考場,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
四、考生入場,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及無商標紙的飲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如移動電話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自己的身份證、準考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寫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題卡無效。
六、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開始答題。所有考試科目均實行網上閱卷,考生應在規定的答題區域內作答,否則作無效處理。
七、開考十五分鐘后不準入場;考試結束前三十分鐘方可交卷離場,交卷離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八、客觀題部分用2B鉛筆填涂,主觀題部分必須用0.5毫米及以上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在規定的區域內作答。
九、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十、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
十一、遇答題卡、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十二、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應立即停筆。整理好自己的答題卡、試卷和草稿紙等。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備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試場啟用視頻監控錄像系統,考生務必遵守考試紀律,誠信考試。手機等通訊工具一律不得帶入試場。出現違規情況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及相關規定處理。
附2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錄一)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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