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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報名參加考試: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1.因被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報名之日止不滿5年者; 2.以前年度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因違規而受到停考處理期限未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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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包括學校及科研單位中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者),可以申請免予專業階段考試1個專長科目的考試。 申請免予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科目免試申請表(2011年度)》(見附件),并向報名所在地省級財政廳(局)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辦)提交高級技術職稱證書及復印件。地方考辦審核無誤后,報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財政部考辦)審核批準,方可免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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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上預報名
報考人員應在報名時間內期間,登錄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網站(http://www.cicpa.org.cn/),點擊“注冊會計師考試網上報名”鏈接,進入“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網上報名系統”(或直接登錄http://cpaexam.cicpa.org.cn/)進行網上預報名。登錄后,按報名指引填寫相關信息,當網上報名系統為報考人員生成網絡報名信息表后,即為網上預報名結束。 如果符合綜合階段考試的報考條件,但未能通過網上報名系統審核致使不能完成網上預報名的,可向報考地的地方考辦查詢辦理。 專業階段考試報考人員可以同時報考專業階段考試6個科目,也可以選擇報考部分科目。 (二)資格審核 首次報名參加專業階段考試的報考人員應于資格審核時間內(不含公休日),到報考地的地方考辦指定地點辦理報名資格審核手續。辦理報名資格審核手續時,報考人員需持網絡報名信息表、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學歷證書或中級以上職稱證書。 持有國外學歷報名的中國公民應提供國外學歷原件、經公證機關提供的該學歷已獲得國家教育部認可的中文證明,以及發放該學歷的學校的中文全稱和英文全稱。 非首次報名參加專業階段考試的報考人員、綜合階段考試的報考人員無須進行報名資格審核。 報名工作結束后,財政部考辦對地方考辦考生報名條件進行抽查,一旦發現不符合報名條件的情況,將根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做出相應處理。 (三)交費確認 首次報名參加專業階段考試的報考人員,在通過地方考辦的報名資格審核后交納考試報名費。 非首次報名參加專業階段考試的報考人員、綜合階段考試的報考人員,可直接通過網上報名系統支付報名費。 報名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
注冊會計考試共考6個科目:《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經濟法》,《稅法》,《戰略風險管理》中國注冊會計師網(隸屬中大網)特開通了免費訂閱考試信息提示系統。在考試信息確定后,系統將自動把您當地的考試信息發送到您登記的手機上。請即刻認真填寫以下各項,以免您貽誤時機。該短信服務全免費點擊免費訂閱!本條信息由中國注冊稅務師考試網(中大網校下轄稅務師專業培訓機構)提供!客服電話:010-53688886 |
注冊會計師考試每年舉辦1次,中國注冊會計師考試網(中大網校下轄注冊會計師權威培訓機構)。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 2013年9月28日 08:30-12:00 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試卷一) 14:00-17:30 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試卷二) 專業階段考試: 2013年10月19日 08:30-11:00 審計 13:00-15:30 財務成本管理 17:30-19:30 經濟法 2013年10月20日 08:30-11:30 會計 13:30-15:30 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 17:30-19:30 稅法 |
(一)考生應考時必須攜帶準考證、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護照)原件,否則不允許參加考試。 (二)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鋼筆、圓珠筆、2B鉛筆、削筆刀、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普通函數計算器。 (三)《公路工程造價案例分析》科目為主觀題,必須在答題紙上使用鋼筆、圓珠筆書寫作答;其它科目的試題為客觀題,必須在答題卡上使用2B鉛筆填涂作答。草稿紙由考試組織部門統一發放、回收。 |
(一)應考人員答卷由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集中,并依據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下發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試卷評閱規則》組織評閱。 (二)一般當年的考試成績在當年十二月份中旬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授權對外發布,考生可以通過當地財政部門查詢或者中注協官方網站查詢。 (三)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六十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在2008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中,會計、審計和財務成本管理科目在中文試題一百分的基礎上,各增設十分的英文選答題,試題形式為主觀題,考查專業知識。分值計入該科目總分,成績合格分數線仍為六十分。 (四)成績發布后,如果應考人員本人認為所發布的成績與本應取得的成績有差距,可在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當年考試成績發布之日起1個月之內向報考地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成績核查申請,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將依據全國考試委員會下發的《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工作規程》組織成績核查,每門課程的復查費用是100元。 (五)單科成績合格者,其合格成績在取得單科合格成績后的連續四次考試中有效。 (六)取得合格成績者,可持成績合格憑證,向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申請換發全科合格證書,并交納全科合格證書工本費人民幣6元。全科合格全部應考科目有效合證書只證明全部考試成績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七)在領取全國考試委員會頒發的全科合格證書后,可申請成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 |
注冊會計師考試滿分100分,考試成績以60分為合格。 根據財政部關于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的規定,在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正式對外發布考試成績后的30日內,如果考生本人認為所發布的成績與本人應取得的成績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憑成績單向報考地考辦提出成績核查申請。 成績單上1-9數字說明:“-1”即未報;“-2”即未考;“-3”為取消單科成績;“-4”為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3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5”為取消當年全部科目考試成績和5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6”為以前年度考試作弊受到停考處罰,期限未滿,不符合報考條件,取消考試成績;“-7”為客觀答題卡上未粘貼條形碼,沒有成績;“-8”為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5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9”標志的為待查。 |
注冊會計師簡稱CP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是中國的一項執業資格考試。從1991年開始實行的注冊會計全國統一考試制度,1993年起每年舉行一次,已舉辦15次,11萬多人取得全科合格的成績,我國需要注冊會計師約為35萬人。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都可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備注:為境外專業人士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考試提供便利,更為在全球范圍內吸引行業專業人才加入中國注冊會計師隊伍,提升中國注冊會計師整體服務能力提供重要的機制。目前,中國注冊會計師考試在歐洲設立考區,此考區是在中國境外設立,面向境外考生的中國注冊會計師第一個境外考區。此次考試于2007年1月26日至28日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順利舉辦。 |
一、為了利于對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條例》第八條第二款和《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暫行辦法》第五項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注冊會計師經批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經批準成立,均應發給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證書。有關證書的發放事宜,財政部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也可以委托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沒有成立協會組織的,由財政廳(局)直接辦理。 三、證書有如下3種: 1.注冊會計師證書(訂本式); 2.注冊會計師證書(單頁式); 3.會計師事務所批準證書。 四、注冊會計師經批準注冊后,應填寫注冊會計師證書申領單(格式附后),由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提交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將申領單連同其注冊會計師注冊申請表副本,一并轉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核,經同意后發給訂本式和單頁式注冊會計師證書。 五、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領取證書后,將證書有關內容填寫清楚,加蓋印章,交會計師事務所轉發給注冊會計師本人。 六、訂本式注冊會計師證書,每個年度需經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檢驗一次,并加蓋檢驗印章。申請檢驗的時間和手續,由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確定。年度檢驗的內容包括: 1.是否仍在執行業務; 2.是否完成了規定的培訓要求; 3.如果是兼職注冊會計師,在進行檢驗日以前的一個年度內執業時間是否累計達到3個月以上; 4.是否發生過違紀、違法和違反工作規則行為以及處理情況。 年度檢驗情況,由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做出相應記錄。對于達到上述1、2、3項要求或雖有第4項情事,但情節輕微且已作了檢查糾正的,視為通過檢驗,否則不予通過檢驗。 七、注冊會計師轉換執業的會計師事務所,經批準重新注冊后,需辦理變更登記。對于訂本式注冊會計師證書,由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填寫變更內容和加蓋變更登記印章。對于單頁式注冊會計師證書,需收回后另發新證。 八、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中遇有必要時,應向委托人和有關機關、單位出示證書。證書遺失,應當報告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于登報聲明作廢后,申請補發新證。 九、注冊會計師不再執行業務,應當繳還注冊會計師證書。 注冊會計師因不稱職被撤銷注冊的,或因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和違反工作規則行為被處以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處分的,由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收回其證書。 十、會計師事務所經批準成立,于主管的財政機關發出批準函件的同時,發給加蓋主管財政機關印章的會計師事務所批準證書。 十一、會計師事務所因故被撤銷或自行解散的,應當繳回證書。 十二、訂本式注冊會計師證書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統一編號并加蓋鋼印;單頁式注冊會計師證書和會計師事務所批準證書由各主管的財政機關或當地注冊會計師協會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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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