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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報考指南

發表時間:2013/10/25 16:24:4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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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報考指南
     
考試介紹 報考條件 免考條件 報名時間 專業級別 考試科目
考試時間 考試題型 成績查詢 合格標準 成績管理 證書領取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介紹
考試簡介
醫師資格考試的性質是行業準入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

考試分為兩級四類,即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兩級;每級分為臨床中醫、口腔、公共衛生四類。中醫類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其中民族醫又含蒙醫、藏醫和維醫三類,其他民族醫醫師暫不開考。到目前為止,我國醫師資格考試共有24種類別。

實踐技能考試采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區設有實踐技能考試基地,根據考試內容設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基地的考站進行測試。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于9月中旬舉行,具體時間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時間為準。執業醫師考試時間為2天,分4個單元;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時間為1天,分2個單元,每單元均為兩個半小時。 醫學綜合筆試全部采用選擇題形式。采用A型和B型題,共有A1、A2、A3、A4、B1五種題型。助理醫師適當減少或不采用A3型題。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約為600題,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為300題。

專業劃分
    醫師資格考試分為臨床醫師臨床助理醫師;中醫醫師中醫助理醫師;中西醫師,中西醫助理醫師;口腔醫師,口腔助理醫師;公衛醫師,公衛助理醫師十個考試項目。
報名時間
    2015年執業醫師考試報名時間預計為2月27日至4月8日。

其中,2015年執業醫師/助理醫師網上報名時間預計為2月27日9時~3月15日24時,考生可登陸本網站首頁進行報名。

2015年助理醫師/執業醫師現場報名時間預計為3月18日~4月8日,各地現場報名時間、地點,請考生及時關注本網站信息更新。

報考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和《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6號)的有關規定。

二、報考人員應按本人試用期所從事的專業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中醫類別專業的畢業生不得報考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別醫師資格。

三、具有臨床醫學專業學歷,試用期在醫療機構檢驗科工作的,可以參加臨床類別醫師資格考試。

四、具有醫學營養學專業學歷的,可以根據試用期的工作崗位報考臨床或公共衛生類別的醫師資格考試。

五、已獲得臨床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并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或者參加過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系統學習了中醫藥基礎和中醫臨床主要課程的,可以申請參加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已獲得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并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或者參加過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系統學習了中醫藥基礎和中醫臨床主要課程的,可以申請參加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六、根據《醫師法》第四十三條,對《醫師法》第九條第二項報名資格作如下補充規定:

1.在《醫師法》頒布前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并已經轉正,但未取得醫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可憑轉正證明和轉正后連續工作兩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證明申請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2.在《醫師法》頒布前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并已經轉正,取得醫士職務任職資格,但未取得醫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可憑醫士職務任職資格證明和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連續從事醫士業務工作五年以上或醫士從業時間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執業時間累計滿五年的證明申請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七、七年制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的臨床碩士生和八年制畢業生在學習期間有相當于大學本科的一年生產實習和一年以上嚴格的臨床實踐訓練,可在畢業當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和公共衛生預防醫學碩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已具有一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或公共衛生實踐的經歷,可在畢業當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八、對通過醫學自學考試和廣播電視大學獲得醫學專業學歷,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除符合《醫師法》及有關文件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1998年6月30日以前,報名參加醫學自學考試,其后取得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其學歷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2.2003年12月31日前廣播電視大學畢業并取得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其學歷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3.具有醫師資格的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經自學考試或廣播電視大學畢業取得的醫學專業學歷,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九、符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經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并推薦或者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工作滿五年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報考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經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并推薦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報考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十、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2000年前參加過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而不合格者,仍可申請參加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2000年以前未申請參加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的,今后不再受理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申請。

十一、符合報考執業醫師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同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十二、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又獲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等專業學校或高等學校其他類別的醫學專業學歷者,可按規定在所跨類別的專業工作崗位上連續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后,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

臨床類別醫師報考中醫類別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除外。

十三、在鄉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工作,符合《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報考臨床類別醫師資格考試。

十四、在軍隊企業所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應作為地方考生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到駐地附近考點辦公室報名,并參加相應考試。

在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符合報考條件的在編人員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可參照地方報考人員按規定在地方報考。

十五、醫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試用期截止至考試當年8月31日。

十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2.護理、助產、藥學、醫學檢驗、衛生管理系的大中專畢業生;3.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4.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的;5.1998年7月1日以后,非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參加醫學自學考試,并取得醫學專業學歷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6.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后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7.2000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參加廣播電視大學學習,取得醫學專業學歷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8.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參加廣播電視大學學習取得醫學專業學歷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

十七、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其試用機構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認定。

十八、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連續兩次(兩年)有效。第三次(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除需提供原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外,還應提供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培訓6個月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十九、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指定的考核機構出具的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合格證明連續兩次(兩年)有效。

二十、年度實踐技能考核合格,而醫學綜合筆試不合格,其實踐技能考試合格成績不作為以后年度參加醫學綜合筆試的依據。

二十一、盲人醫療按摩人員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作為特殊群體另行制定考試辦法。

二十二、關于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以及取得中國(不含臺灣、香港、澳門)醫學專業學歷的外籍人員的報名資格問題另行規定。

二十三、在考生資格審查過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對于其他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協助確認考生畢業學校和學歷的,要予以積極配合。

報名辦法
    報名一般采取網上報名、現場確認、網上繳費等方式進行。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詳情
考試時間
    2015年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備考又拉開序幕。2015年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時間預計為9月14日、15日,詳情請關注中大網校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網考試動態欄目,我們將第一時間公布2015年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相關信息!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分2天,以紙筆作答方式進行。
考試科目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方案及內容

(一)西醫類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方案及內容

西醫類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測試內容、考試形式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為依據。臨床、口腔、公共衛生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方案及內容見表3、4、5。

表3. 臨床執業醫師/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方案及內容

科目 
類別
臨床執業醫師 臨床執業助理醫師
比例 科目 比例 科目
基礎 
科目
13% 生理學、生物化學、病理學藥理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免疫 10% 生理學、生物化學、病理學藥理
專業 
科目
75% 內科學(含傳染病學)、外科學婦產科學兒科學、神經病學、精神病學 80% 內科學(含傳染病學)、外科學婦產科學、兒科學、神經病學、精神病學
公共 
科目
12% 衛生法規、預防醫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 10% 衛生法規、預防醫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

表4. 口腔執業醫師/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方案及內容

科目 
類別
口腔執業醫師 口腔執業助理醫師
比例 科目 比例 科目
基礎 
科目
18% 生物化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免疫學、藥理學 
口腔組織病理學、口腔解剖生理學
15% 生物化學、藥理學 
口腔組織病理學、口腔解剖生理學
專業 
科目
75% 口腔內科學、口腔頜面外科學、口腔修復學、預防口腔醫學 
臨床醫學基礎1(內科學外科學
75% 口腔內科學、口腔頜面外科學、口腔修復學、預防口腔醫學
公共 
科目
7% 衛生法規、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 
預防醫學
10% 衛生法規、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 
預防醫學

表5. 公共衛生執業醫師/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方案及內容

科目 
類別
公共衛生執業醫師 公共衛生執業助理醫師
比例 科目 比例 科目
基礎 
綜合
20% 生物化學、生理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免疫學、藥理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衛生法規 20% 生物化學、生理學、藥理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衛生法規
臨床 
綜合
15% 癥狀與體征、疾病(呼吸系統、心血管系統、消化系統、泌尿、男性生殖系統、女性生殖系統、血液系統、內分泌系統、精神、神經系統、運動系統、兒科、傳染病、性傳播疾病、其他) 10% 疾病(呼吸系統、心血管系統、消化系統、女性生殖系統、血液系統、內分泌系統、精神、神經系統、運動系統、兒科、傳染病、性傳播疾病、其他)
專業 
綜合
65% 流行病學、衛生統計學、衛生毒理學、環境衛生學、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營養與食品衛生學、婦女保健學、兒童保健學、學校/青少年衛生學、社會醫學、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70% 流行病學、衛生統計學、環境衛生學、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營養與食品衛生學、婦女保健學、兒童保健學、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社會醫學

(二)中醫類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方案及內容

中醫類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內容、考試形式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定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為依據。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方案及內容見表6、7、8。

表6.中醫、民族醫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方案及內容


類別 考試 
對象
考試科目
中醫(民族醫)基礎 中醫(民族醫)臨床 現代診療技術及綜合 科目數
中醫 
執業 
醫師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醫師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 中醫內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內科學、診斷學基礎、醫學倫理學、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14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醫師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 中醫內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醫學倫理學、衛生法規 13

民族醫執業醫師 藏醫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醫師 藏醫人體學、藏醫病機學、藏醫保健學、藏藥學、藏藥方劑學、藏藥清利方劑、藏醫外治學、藏醫診斷學、藏醫治療學、醫風醫德 藏醫三大基因學、藏醫內科學、藏醫熱病學、藏醫疫病學、藏醫五官科學、藏醫兒科學、藏醫婦科學、藏醫外傷學、藏醫外科學、藏醫解毒學、《四部醫典》后續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24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醫師 藏醫人體學、藏醫病機學、藏醫保健學、藏藥學、藏藥方劑學、藏藥清利方劑、藏醫外治學、藏醫診斷學、藏醫治療學、醫風醫德 藏醫三大基因學、藏醫內科學、藏醫熱病學、藏醫疫病學、藏醫五官科學、藏醫兒科學、藏醫婦科學、藏醫外傷學、藏醫外科學、藏醫解毒學、《四部醫典》后續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23
蒙醫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醫師 蒙醫基礎理論、蒙醫診斷學、蒙藥學、蒙醫方劑學 蒙醫內科學、蒙醫溫病學、蒙醫婦科學、蒙醫兒科學、蒙醫傳統療術學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12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醫師 蒙醫基礎理論、蒙醫診斷學、蒙藥學、蒙醫方劑學 蒙醫內科學、蒙醫溫病學、蒙醫婦科學、蒙醫兒科學、蒙醫傳統療術學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11
維醫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醫師 維醫基礎理論、維醫診斷學、維醫生藥學、維藥炮制學、維醫成藥學 維醫治療技術、維醫內科學、維醫婦科學、維醫皮膚病學、維醫骨傷病學、維醫外科學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14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醫師 維醫基礎理論、維醫診斷學、維醫生藥學、維藥炮制學、維醫成藥學 維醫治療技術、維醫內科學、維醫婦科學、維醫皮膚病學、維醫骨傷病學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12
傣醫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醫師 傣醫基礎理論、傣醫診斷學、傣藥學、傣醫方劑學 傣醫臨床醫學(含內科、婦科、兒科、外科、傷科、皮膚科疾病)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8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醫師 傣醫基礎理論、傣醫診斷學、傣藥學、傣醫方劑學 傣醫臨床醫學(含內科、婦科、兒科、外科、傷科、皮膚科疾病)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7
朝醫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醫師 朝醫基礎理論、朝醫診斷學、朝藥學、朝醫方劑學、中醫基礎理論中醫診斷學中藥學、中醫方劑學 朝醫內科學、朝醫外科學、朝醫婦科學、朝醫兒科學中醫內科學、針灸學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17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醫師 朝醫基礎理論、朝醫診斷學、朝藥學、朝醫方劑學、中醫基礎理論中醫診斷學中藥學、中醫方劑學 朝醫內科學、朝醫外科學、朝醫婦科學、朝醫兒科學中醫內科學、針灸學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16
壯醫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醫師 壯醫基礎理論、壯醫診斷學、壯藥學、壯醫方劑學、中醫基礎理論、中藥學、中醫診斷學、中醫方劑學 壯醫內科學、壯醫外(傷、皮)科學、壯醫婦科學、壯醫兒科學中醫內科學、針炙學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17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醫師 壯醫基礎理論、壯醫診斷學、壯藥學、壯醫方劑學、中醫基礎理論、中醫診斷學、中藥學、中醫方劑學 壯醫內科學、壯醫外(傷、皮)科學、壯醫婦科學、壯醫兒科學、中醫內科學、針灸學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16

表7. 中醫、民族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方案及內容

類別 考試 
對象
考試科目
中醫(民族醫)基礎 中醫(民族醫)臨床 現代診療技術及綜合 科目數
中醫執業助理醫師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助理醫師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 中醫內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內科學、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醫學倫理學、衛生法規 14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助理醫師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 中醫內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醫學倫理學、衛生法規 13

民族醫執業助理醫師 藏醫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助理醫師 藏醫概論學、藏醫人體學、藏醫病機學、藏醫保健學、藏藥學、藏藥方劑學、藏藥清利方劑、藏醫外治學、藏醫診斷學、藏醫治療學、醫風醫德 藏醫三大基因學、藏醫內科學、藏醫熱病學、藏醫疫病學、藏醫五官科學、藏醫兒科學、藏醫婦科學、藏醫外科學、藏醫解毒學、《四部醫典》后續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24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助理醫師 藏醫概論學、藏醫人體學、藏醫病機學、藏醫保健學、藏藥學、藏藥方劑學、藏藥清利方劑、藏醫外治學、藏醫診斷學、藏醫治療學、醫風醫德 藏醫三大基因學、藏醫內科學、藏醫熱病學、藏醫疫病學、藏醫五官科學、藏醫兒科學、藏醫婦科學、藏醫外科學、藏醫解毒學、《四部醫典》后續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24
蒙醫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助理醫師 蒙醫基礎理論、蒙醫診斷學、蒙藥學、蒙醫方劑學 蒙醫內科學、蒙醫溫病學、蒙醫婦科學、蒙醫傳統療術學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11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助理醫師 蒙醫基礎理論、蒙醫診斷學、蒙藥學、蒙醫方劑學 蒙醫內科學、蒙醫溫病學、蒙醫婦科學、蒙醫傳統療術學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11
維醫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助理醫師 維醫基礎理論、維醫診斷學、維醫生藥學、維藥炮制學、維醫成藥學 維醫治療技術、維醫內科學、維醫婦科學、維醫皮膚病學、維醫外科學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13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助理醫師 維醫基礎理論、維醫診斷學、維醫生藥學、維醫成藥學 維醫治療技術、維醫內科學、維醫婦科學、維醫皮膚病學、維醫骨傷病學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12
傣醫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助理醫師 傣醫基礎理論、傣醫診斷學、傣藥學、傣醫方劑學 傣醫臨床醫學(含內科、婦科、兒科、外科、傷科、皮膚科疾病)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8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助理醫師 傣醫基礎理論、傣醫診斷學、傣藥學、傣醫方劑學 傣醫臨床醫學(含內科、婦科、兒科、外科、傷科、皮膚科疾病)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8
朝醫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助理醫師 朝醫基礎理論、朝醫診斷學、朝藥學、朝醫方劑學、中醫基礎理論、中醫診斷學、中藥學、中醫方劑學 朝醫內科學、朝醫外科學、朝醫婦科學、朝醫兒科學、中醫內科學、針灸學 診斷學基礎、衛生法規、傳染病學 17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助理醫師 朝醫基礎理論、朝醫診斷學、朝藥學、朝醫方劑學、中醫基礎理論、中醫診斷學、中藥學、中醫方劑學 朝醫內科學、朝醫外科學、朝醫婦科學、朝醫兒科學、中醫內科學、針灸學 診斷學基礎、衛生法規、傳染病學 17
壯醫 具有規定學歷執業助理醫師 壯醫基礎理論、壯醫診斷學、壯藥學、壯醫方劑學、中醫基礎理論、中藥學、中醫診斷學、中醫方劑學 壯醫內科學、壯醫外(傷、皮)科學、壯醫婦科學、壯醫兒科學、中醫內科學、針炙學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17
師承和確有專長執業助理醫師 壯醫基礎理論、壯醫診斷學、壯藥學、壯醫方劑學、中醫基礎理論、中醫診斷學、中藥學、中醫方劑學 壯醫內科學、壯醫外(傷、皮)科學、壯醫婦科學、壯醫兒科學、中醫內科學、針灸學 診斷學基礎、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17

表8. 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方案及內容

類別

考試對象

考 試 科 目

基礎醫學

臨床醫學

綜合

科目數

中西醫結合

執業醫師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診斷學基礎、藥理學

中西醫結合內科學、中西醫結合外科學、中西醫結合婦科學、中西醫結合兒科學、針灸學、傳染病學

醫學倫理學、衛生法規

14

執業助理醫師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診斷學基礎、藥理學

中西醫結合內科學、中西醫結合外科學、中西醫結合婦科學、中西醫結合兒科學、針灸學、傳染病學

醫學倫理學、衛生法規

14

考試題型
    

目前,執業醫師資格綜合筆試全部采用選擇題紙筆考試形式。傳統問答式考試評分方法缺乏科學、統一的標準,主觀性和隨意性較大,考查范圍有限,選擇題摒除了這些缺陷,是考試公平、公正、標準化的重要體現。醫師資格綜合筆試采用A 型(最佳選擇題)和B 型題(配伍題),共有A1、A2、B1、A3、A4 5 種題型。

A1 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每道試題由1個題干和5 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題干以敘述式單句出現,備選答案中只有1 個是最佳選擇,稱為正確答案,其余4 個均為干擾答案。干擾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確,或是部分正確。

A2 型題(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由1 個簡要病歷作為題干、5 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備選答案中只有1 個是最佳選擇。

B1 型題(標準配伍題):試題開始是5 個備選答案,備選答案后提出至少2 道試題,要求應試者為每一道試題選擇一個與其關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組試題中,每個備選答案可以選用一次,也可以選用數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選用。

A3 型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開始敘述一個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后提出2 個~3 個相關問題,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但測試要點不同,且問題之間相互獨立。

A4 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開始敘述一個以單一病人或家庭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后提出3 個~6 個相關問題。當病情逐漸展開時,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時陳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設信息,這些信息與病例中敘述的具體病人并不一定有聯系。提供信息的順序對回答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又與隨后的改變有關。回答這樣的試題一定要以試題提供的信息為基礎。

下面按照類別逐一舉例介紹。

臨床醫師

A1 型題

答題說明 每一道考試題下面有A、B、C、D、E 5個備選答案。請從中選擇1 個最佳答案,并在答題卡上將相應題號的相應字母所屬的方框涂黑。 1. 最典型潰瘍型腸結核潰瘍的肉眼病理變化描述應當是:

A. 橢圓形,潰瘍的長徑與腸的長軸平行

B. 口小底大燒瓶狀

C. 不規則地圖狀

D. 呈帶狀,其長徑與腸長軸垂直

E. 火山噴口狀

答案:D

難易度:難

認知層次:記憶

「解析」該題是基礎理論記憶題,備選答案是腸道各種疾病的肉眼病理變化描述,包括腸結核、潰瘍性結腸炎、阿米巴潰瘍等,我們學習了腸道各種疾病肉眼病理變化的描述,應當記憶分辨各種疾病病理改變最典型的特點,以便于分析判斷,在鑒別診斷時作出正確的判斷。考生應當掌握結核性腸潰瘍的肉眼病理變化特點,這就是正確答案D.在教學時能直觀看到這樣的大體病理,應記憶在自己腦海里,以使在臨床中肉眼看到病變時,就能作出正確的診斷。當前結核病發病率連年升高,教師教學和學生學習中也應當重視此類疾病的典型特點,以便作出正確的診斷和鑒別診斷。

A2 型題

答題說明

每一道考題是以一個小案例出現的,其下面都有A、B、C、D、E 5 個備選答案。請從中選擇1 個最佳答案,并在答題卡上將相應題號的相應字母所屬的方框涂黑。

2. 患者,女性,50 歲,反復低熱,伴四肢大、小關節腫痛1 年。WBC 8.0×109/L, Hb 100g/L, PT250×109/L,ANA(-), RF(+)。經多種抗生素正規治療無效,正確的診斷是:

A. 風濕性關節炎

B. 系統性紅斑狼瘡

C. 骨關節炎

D. 類風濕關節炎

E. 結核菌感染引起的關節炎

答案:D

難易度:中

認知層次:解釋

「解析」這是一道臨床分析解釋的考題,題干的信息告訴我們,患者50 歲,反復低熱,四肢大小關節均腫痛(提示各關節對稱),血白細胞正常,RF陽性,曾經用多種抗生素正規治療無效。結合我們掌握的類風濕關節炎中有關臨床表現的描述,符合上述特點,因此正確的答案選擇應當為D,而其他關節炎的臨床表現不能與信息中的特點完全吻合。得出一個正確的診斷,才能制定合理的治療方案。這體現出將臨床理論應用于臨床實踐的能力。

B1 型題

答題說明

以下提供若干組考題,每組考題共用考題前列出的A、B、C、D、E 5 個備選答案。請從中選擇1個與問題關系最密切的答案,并在答題卡上將相應題號的相應字母所屬的方框涂黑。某個備選答案可能被選擇一次、多次或不被選擇。(3 題~5 題共用備選答案)

A. 金黃色葡萄球菌

B. 溶血性鏈球菌

C. 大腸桿菌

D. 綠膿桿菌

E. 變形桿菌

3. 膿液稠厚,有惡臭或糞臭的細菌是:

答案:C

難易度:易

認知層次:記憶

4. 膿液稠厚、黃色、不臭:

答案:A

難易度:易

認知層次:記憶

5. 大面積燒傷創面感染最常見的細菌是:

答案:D

難易度:易

認知層次:記憶

「解析」我們在學習微生物學和外科學感染時,都包括有臨床常見各種細菌感染后膿液的特性,在掌握其描述后應當反過來根據膿液的特性來判斷其致病菌。在此基礎上,才能幫助我們合理地選擇抗生素。因此,膿液粘稠,有惡臭或糞臭,我們應當考慮到是大腸桿菌感染。如果膿液粘稠,黃色,無臭,此特點應選擇金黃色葡萄球菌感染。在臨床外科學習時,也有很多臨床經驗的總結,如碰到大面積燒傷創面感染,我們從課本和教師的授課,以及見習時學習、認識的臨床經驗中可以判斷致病菌多為綠膿桿菌(銅綠假單胞桿菌)。

A3/A4 型題

答題說明

以下提供若干個案例,每個案例下設若干道考題。請根據試題所提供的信息,在每一道考題下面的A、B、C、D、E 5 個備選答案中選擇1 個最佳答案,并在答題卡上將相應題號的相應字母所屬的方框涂黑。

(6 題~8 題共用題干)

患者,男性,37 歲,車禍致方向盤擠壓上腹部6 小時,上腹、腰背部、左肩部持續性疼痛,伴惡心嘔吐。查體,體溫38.4℃,呼吸28 次/ 分,脈搏120 次/ 分,血壓90/60mmHg,腹脹,上腹肌緊張,有壓痛和反跳痛,移動性濁音(-), 腸鳴音減弱,白細胞16.8×109/L,中性粒細胞92%,淋巴細胞8%.

6. 對幫助判斷腹腔內臟有無損傷最有價值的檢

查項目是:

A. CT

B. B 超

C. 核磁共振

D. 腹部X 片

E. 診斷性腹腔穿刺術或灌洗術

答案:E

難易度:中

認知層次:簡單應用

7. 如果手術探查中發現胰腺損傷,此時還應特別注意檢查的臟器是:

A. 胃

B. 脾

C. 十二指腸

D. 膈肌

E. 左腎

答案:C

難易度:難

認知層次:簡單應用

8. 如果處理不當,遠期的并發癥最可能的是:

A. 假性胰腺囊腫

B. 膽總管狹窄

C. 脂肪瀉

D. 結腸梗阻

E. 粘連性腸梗阻

答案:A

難易度:中

認知層次:綜合應用

「解析」這是一道臨床診斷和治療應用的綜合性題目,根據提供的信息,方向盤擠壓了上腹部后,出現的美女編輯們上腹、腰部和左肩疼痛,有腹膜刺激征,伴有休克表現,及血白細胞升高、中性粒細胞增高的表現。作為醫生,在急診處理時,應當快速判斷是否有臟器損傷,以及損傷的部位,應有針對性地做出正確的處理。根據我們學習的外科診斷技能,診斷性腹腔穿刺或灌洗術,是目前判斷臟器損傷的最有效方法,故第一道題正確的選擇為E.如果手術探查過程中,明確胰腺有損傷,根據解剖學胰腺位于十二指腸的彎曲內,胰腺的引流與十二指腸有密切的關系,故提示我們,凡是有胰腺損傷的病人,均應特別注意十二指腸有無損傷。這是把基礎與臨床的理論相結合,解決臨床能力的問題。因此,第二問應選擇答案C.此病歷資料綜合外科學理論,告訴我們胰腺損傷后,可致胰漏,局限在網膜囊內,或進入腹腔。若受損傷時未及時引流清除,會形成胰腺假性囊腫,因此第三問應選擇答案A.此題測定了我們把理論、技術技能和臨床經驗應用于臨床實際的能力。也提示我們,平時學習記憶和聽課時自己和教師都應建立這樣的臨床思維。

考試大綱
    2015年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大綱尚未發布,詳情敬請各位考生關注中大網校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網考試大綱欄目,我們將會第一時間公布2015年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大綱的詳細信息!
查詢時間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其中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成績約考后半個月陸續發布,而醫師資格考試綜合筆試考試成績一般在考后2個月左右可查詢。

考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查詢方式。點擊查看:2013年全國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成績查詢
成績管理

1、考試分數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統一組織閱卷評分,考試所獲得的考生考試分數是卷面答題的原始分數。

2、考試分數的公布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結束后,在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規定的時限內,考生考試正式分數將以成績單的形式寄到各考區,考試成績以國家醫學考試中心下發的考試成績單為準。考生可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考試報名所在地)領取考試成績單。考生也可在國家醫學考試網上(http://www.nmec.org.cn)查詢考試原始分數。

考試成績以國家醫學考試中心下發的考試成績單為準。

3、成績單

考試成績單是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向考生報告考試分數的唯一正式文件,也是考生申請注冊的重要依據,須妥善保存。如成績單印刷錯誤或姓名、考試類別等打印有誤時,可向考點辦公室提出重新打印的書面申請,經考點、考區核查確屬打印(印刷)有誤時,按規定程序重新發放成績單。考試成績單手寫、復印均屬無效。

合格標準

執業醫師考試合格標準

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值為100分,合格分數線為60分。

醫學綜合筆試合格分數線每年都會有所變化。

2013年醫師資格考試綜合筆試合格分數線暫未公布,請參看2011年合格分數線。

2011年醫師資格考試綜合筆試合格分數線為:

臨床執業醫師:356

臨床執業助理醫師:175

口腔執業醫師:360

口腔執業助理醫師:182

公共衛生執業醫師:332

公共衛生執業助理醫師:151

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執業醫師:348

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執業助理醫師:187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中醫執業醫師:348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中醫執業助理醫師:187

具有規定學歷的蒙醫執業醫師:302

具有規定學歷的蒙醫執業助理醫師:152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蒙醫執業醫師:302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蒙醫執業助理醫師:152

具有規定學歷的藏醫執業醫師:322

具有規定學歷的藏醫執業助理醫師:162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藏醫執業醫師:322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藏醫執業助理醫師:162

具有規定學歷的維醫執業醫師:365

具有規定學歷的維醫執業助理醫師:189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維醫執業醫師:365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維醫執業助理醫師:189

具有規定學歷的傣醫執業醫師:344

具有規定學歷的傣醫執業助理醫師:185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傣醫執業醫師:344

師承或確有專長的傣醫執業助理醫師:185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朝醫)專業執業醫師:248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朝醫)專業執業助理醫師:130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壯醫)專業執業醫師:269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壯醫)專業執業助理醫師:134

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360

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187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證書領取
領取時間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通過以后,請考生攜帶相關材料,到相關機構領取證書
證書管理
    考試合格人員頒發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證書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注冊信息
注冊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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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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