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嚴格教師職業準入,保障教師隊伍質量,依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教師資格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試。
第三條 承擔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省(區、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是教師職業準入的前提條件。申請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須分別參加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五條 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堅持育人導向、能力導向、實踐導向和專業化導向,堅持科學、公平、安全、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 報考條件
第六條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準;
(四)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普通高等學校在校三年級以上學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
第七條 申請人應在戶籍或人事關系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可在就讀學校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試點省份試點工作啟動前已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師范類專業學生,可以持畢業證書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試點工作啟動后入學的師范類專業學生,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應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考試內容與形式
第十條 教師資格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兩部分。
第十一條 筆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所應具備的教育理念、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知識、科學文化素養、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和信息處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學、學生指導和班級管理的基本知識;擬任教學科領域的基本知識,教學設計實施評價的知識和方法,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二條 筆試主要采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兩種方式進行。采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的范圍和規模,根據各省(區、市)實際情況和條件確定。
第十三條 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2科;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2科;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的《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測試,暫由各省(區、市)自行命題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面試主要考查申請人的職業認知、心理素質、儀表儀態、言語表達、思維品質等教師基本素養和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教學基本技能。
第十五條 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情境模擬等方式,通過抽題、備課(活動設計)、回答規定問題、試講(演示)、答辯(陳述)、評分等環節進行。
第十六條 國家確定筆試成績合格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面試成績合格線。
第十七條 考生在筆試和面試成績公布后,可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查詢本人的考試成績。考生如對本人的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向本省(區、市)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
第十八條 筆試單科成績有效期為2年。筆試和面試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頒發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考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九條 筆試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舉行一次。面試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機考考務細則》組織實施筆試考務工作;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規程》,制定面試實施細則,組織實施面試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使用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筆試和面試的報名受理、考點設置、考場編排等考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筆試和面試考生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進行報名后,需攜帶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規定的相關材料,到指定考點進行報名審核,并現場確認報考信息。
考生筆試各科成績合格并在有效期內的,方可報名參加面試。
第二十三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開展本省(區、市)考務相關人員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務流程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 筆試和面試機考軟件系統的使用實行首席技術負責人制度,采取分級培訓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面試一般按學科分組進行。每個考評組由不少于3名考官組成,設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條 面試考官由高校專家、中小學和幼兒園優秀教師、教研機構專家等組成。面試考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教師資格考試相關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公道正派,身體健康;
(三)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四)從事相關專業教學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五)參加省級或國家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的培訓并獲得證書。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不得組織教師資格考試培訓。
第五章 考試安全與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根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試行)》處置和應對考試期間的突發事件。
第二十九條 對試題命制、考務管理、監考等考試相關人員發生的違規行為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考生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認定和處理。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一條 教育部依據教師專業標準和教師教育課程標準,制訂教師資格考試標準,組織審定教師資格考試大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負責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考試標準擬定考試大綱;
(二)組織命制筆試和面試試題,建設試題庫;
(三)制定考務管理規定,研發和維護考試管理系統;
(四)組織考務工作,培訓技術人員;
(五)組織閱卷,負責考試成績管理與評價;
(六)指導、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實施工作。
第三十二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教師資格考試工作。可成立教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領導兼任領導小組組長。指定專業化教育(教師資格)考試機構,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考務組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二)組織本地區考務工作;
(三)組織面試考官及考務工作人員培訓;
(四)管理、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各考區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教師資格考試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條 教師資格考試以市(地、州、盟)為單位設立考區。各考區的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門和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負責。
第三十四條 教師資格考試費用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41號)規定收取。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中國教育考試網
鏈接:https://ntce.neea.edu.cn/html1/report/1507/1139-1.htm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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