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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發表時間:2022/4/26 11:56:1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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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不動產登記代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不動產登記代理服務機構,從事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和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的不動產登記代理相關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立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面向全社會提供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能力水平評價的服務,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第四條 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設不動產登記代理人一個層級。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英文譯為: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Agent。

第五條 通過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和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的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自然資源部按照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負責制定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并對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具體承擔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 1 次。

第八條 自然資源部對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實施的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指導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確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等。

第九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負責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實施工作,組織成立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等。

第十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有高等院校專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的,由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頒發自然資源部監制,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 “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

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二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相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范,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對從事業務中知悉的不動產信息以及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等予以保密,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在登記代理活動中,應當以委托人自愿委托為前提,獨立、公正、平等、誠信地代理登記業務。

第十五條 取得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表明其應當具備以下職業能力:

(一)代理登記申請、確權指界、地籍調查,領取不動產權證書等;

(二)收集、整理權屬來源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

(三)協助權利人辦理權屬爭議相關事項;

(四)依法查詢登記資料、查證產權;

(五)提供登記及地籍管理相關法律政策和技術咨詢;

(六)提供整合和整理不動產登記資料、開發建設和升級維護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地籍數據庫等服務;

(七)與登記業務相關的其他受托事項。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規定,接受不動產登記代理行業組織等的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 登 記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負責。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應依托不動產登記代理服務機構從事不動產登記代理業務。

第十九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制定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為用人單位提供取得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人員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應自覺接受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取消登記,并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代理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行業自律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取得不動產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經濟系列相應級別職稱擇優聘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施行前,依據原人事部、原國土資源部印發的《關于印發<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116 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原國土資源部印發的《關于印發<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6 號)要求,通過考試取得的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繼續有效。第

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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