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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事考試網:2021年統計資格考試參考提示

發表時間:2021/10/11 16:13:0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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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21年度中級注冊安全、社會工作者、統計資格考試參考提示

2021年度全國中級注冊安全、社會工作者資格考試將于10月16日-17日舉行,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將于10月17日舉行。為了保障考試安全和廣大考生健康,更好地服務考生、維護考試公平公正,現將有關注意 事項提示如下:

一、應試人員須在2021年10月11日9:00—10月15日17:00時間段內登錄湖南人事考試網(http://www.hunanpea.com)打印準考證,并按照準考證上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應試人員打印準考證后,請認真閱讀準考證上的注意事項,并按要求做好考前準備。要認真查看自己參加考試所在考點及詳細地址,避免走錯考點學校。應試人員要按準考證上標明的考場號,準確找到自己的考場和座位,防止進錯考場坐錯座位。

二、本次考試是在疫情防控常態化情況下舉行,請應試人員認真閱讀我院官網發布的《湖南省2021年度中級注冊安全、社會工作者、統計資格考試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書》的具體要求,知悉防疫相關規定,按規定要求在首場考試考前48小時內進行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根據疫情防控規定,有10種情形中任何之一的考生不允許參加考試。請所有應試人員務必對照查驗自身健康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核酸檢測報告、旅居史、接觸史及身體健康狀況等疫情信息,不符合參考條件的應試人員不得前往考點參加考試。所有應試人員應自覺遵守考試防疫規定和要求,不配合考試防疫工作,隱瞞或謊報旅居史、接觸史、健康狀況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虛假防疫證明材料(信息)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因防疫管控不能參加考試的應試人員,經申請認定屬實,所交報名費將全部退還。成績有效期超過一年的考試(即中級安全工程師和社會工作者考試報考級別為社會工作師),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一年。

三、應試人員應提前打印好本人考前24小時內的健康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狀態信息彩色截圖(包含個人相關信息和更新日期)以及首場考試考前48小時內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報告,確保打印的圖片信息完整、清晰。應試人員須帶齊準考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電子身份證、單位社保卡不能作為有效證件參考)。如身份證遺失或過期,可提前到戶籍或考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臨時身份證明。應試人員進入考點時應有序排隊,主動出示準考證、身份證、健康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和核酸檢測報告配合查驗,接受體溫測量。

四、因防疫需求,應試人員車輛不允許進入考點。建議提前熟悉考點地址和交通路線,合理規劃好出行時間和交通路線,考試當天提前1.5小時到達,從提示校門進入考點。開車前往的應試人員,建議另帶一名駕駛員,送達考點后即停即走。

五、根據規定,開考5分鐘后一律禁止進入考場,開考兩個小時后可提前交卷。認真閱讀試卷和答題卡上的作答要求,按規定答題。否則后果由本人承擔。

六、應試人員進入考場后,手機等電子設備不得以任何理由攜帶至考場座位。考試開始后在考場座位上發現攜帶手機等電子設備一律嚴格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第31號令)作違紀處理。嚴禁參與團伙作弊、高科技作弊。

七、考試結束鈴響,應試人員應立即停止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嚴禁將本人或他人的答題卡、題本、草稿紙帶出考場,嚴禁損壞、撕毀題本、答題卡,嚴禁抄錄、復制、傳播試題或與試題相關內容,否則按違紀處理。

八、考場內全程視頻監控錄像,監控室全程專人實時監看,考后可全面倒查。

九、考試結束后,將采用技術手段甄別雷同答卷,被甄別為雷同答卷的,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包括抄襲的和被抄襲的),并視具體情形按照規定追加相應處理。在考試過程中,應試人員須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答題卡(或答卷),防止被他人抄襲。

十、認真閱讀有關規定,遵守考場規則,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違紀作弊行為,無理取鬧,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其他報考者的,將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公安部門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組織考試作弊、替考等行為適用《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涉考犯罪規定。如實施相關行為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

敬請廣大應試人員誠信參考,遠離作弊,共同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

預祝各位考生考試順利!

附件:

1.《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摘錄)

2.部分涉考法律提示

湖南省人事考試院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1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摘錄)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附件2

部分涉考法律提示

1、《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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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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