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官網發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共計66項,明確了國家對于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取得職業資格的實施單位、資格類別以及設定依據等。建造師被列入準入類職業資格目錄清單。
一、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
(共計58項。其中準入類35項,水平評價類23項) | |||||||
序號 | 職業資格名稱 | 實施部門 | 資格 | 設定依據 | 備注 | ||
1 | 教師資格 | 教育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
2 | 注冊消防工程師 | 應急管理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3 | 法律職業資格 | 司法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
4 | 中國委托公證人資格(香港、澳門) | 司法部 | 準入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5 | 注冊會計師 | 財政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 |||
6 |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 | 生態環境部 | 準入類 |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 |||
7 | 民用核設施操縱人員資格 | 生態環境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
8 |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 生態環境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9 | 注冊建筑師 |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及省級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10 | 監理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11 | 房地產估價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
12 | 造價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13 | 注冊城鄉規劃師 | 自然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關行業協會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
14 | 建造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15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 注冊結構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注冊土木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注冊化工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注冊電氣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注冊環保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注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15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 注冊冶金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注冊機械工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16 | 注冊驗船師 | 交通運輸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109號) | |||
17 | 船員資格(含船員、漁業船員) | 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 |||
18 | 獸醫資格 | 執業獸醫 | 農業農村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
鄉村獸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
19 | 拍賣師 |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 |||
20 | 演出經紀人員資格 | 文化和旅游部 | 準入類 | 《國務院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28號) | |||
21 | 醫生資格 | 醫師 | 國家衛生健康委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 ||
鄉村醫生 |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6號) | ||||||
人體器官移植醫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 ||||||
22 | 護士執業資格 | 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 | |||
23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 | 國家衛生健康委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 |||
24 | 出入境檢疫處理人員資格 | 海關總署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06號) | |||
25 | 注冊設備監理師 | 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26 | 注冊計量師 | 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
27 |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 | 廣電總局 | 準入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28 | 新聞記者職業資格 | 國家新聞出版署 | 準入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29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30 | 執業藥師 | 國家藥監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
31 | 專利代理人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準入類 |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 |||
32 | 導游資格 | 文化和旅游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 |||
33 | 注冊測繪師 | 自然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 |||
34 | 航空人員資格 | 空勤人員、地面人員 | 中國民航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 ||
民用航空器外國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航空安全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航行情報人員、氣象人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35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認定 | 市場監管總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
36 | 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工程咨詢協會 | 水平 | 《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64號) | |||
37 |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 |||
38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 | 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3〕39號) | |||
39 | 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 | 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 《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發〔2010〕6號) | |||
40 |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
41 | 資產評估師 |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 水平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 |||
42 |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 《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74號) | |||
43 | 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自然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 | 水平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 | |||
44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 生態環境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 |||
45 |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 | 水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
46 |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交通運輸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 |||
47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交通運輸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 |||
48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 | 水利部、中國水利工程協會 | 水平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 |||
49 |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 | 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 《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20號) | |||
50 |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 | 審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 |||
51 | 稅務師 | 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 水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 |||
52 | 認證人員職業資格 | 市場監管總局 | 水平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 |||
53 |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國家新聞出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 《國務院關于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94號) | |||
54 |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 | 國家統計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 《統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57號) | |||
55 |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銀保監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協會 | 水平 |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3〕101號) | |||
56 | 證券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 | 證監會 | 水平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
57 | 文物保護工程從業資格 | 國家文物局 | 水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 | |||
58 | 翻譯專業資格 | 中國外文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 | 《翻譯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54號) |
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 | |||||
序號 | 職業資格名稱 | 實施部門 | 資格 | 設定依據 | |
1 | 消防設施操作員 | 消防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2 | 焊工 | 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環境保護部(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 |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 ||||
3 | 家畜繁殖員 | 農業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 |
4 | 健身和娛樂場所服務人員 | 游泳救生員 | 體育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 準入類 |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38號、第666號修訂) |
社會體育指導員(游泳、滑雪、潛水、攀巖) |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38號、第666號修訂) | ||||
5 | 軌道交通運輸服務人員 | 軌道列車司機 | 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 準入類 |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 |
國家鐵路局(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 | |||||
6 | 安全保護服務人員 | 保安員 | 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擬調整為準入類 | 《關于印發保安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4〕88號) |
安檢員 | 中國民用航空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關于印發民航安全檢查員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6號) | |||
7 | 航空運輸服務人員 | 民航乘務員 | 中國民用航空局 | 擬調整為準入類 | 《關于印發民航乘務員等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27號) |
機場運行指揮員 | 《關于印發第十九批礦山救護工等2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6號) | ||||
8 | 消防和應急救援人員 | 消防員 | 應急管理部 | 擬調整為準入類 | 《關于印發滅火救援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8號) |
森林消防員 | 應急管理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 《關于印發第十二批房地產策劃師等54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號) | |||
應急救援員 | 應急管理部 | 《關于印發緊急救助員等6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2〕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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