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計量師證書注冊
第十四條 國家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市場監管部門授權技術機構中執行計量檢定任務的注冊計量師實行注冊管理。取得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需經注冊取得《注冊計量師注冊證》(以下簡稱《注冊證》)后,方可開展相應的計量檢定活動。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總局為一級注冊計量師的注冊審批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為二級注冊計量師的注冊審批機構。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受聘于國家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或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
(四)取得所申請注冊的《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原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計量檢定員證》中核準的專業項目可視同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七條 《注冊證》注冊有效期為5年。《注冊證》在有效期限內是注冊計量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計量師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的,應當予以撤銷,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注冊審批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注冊的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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